兴国县政策解读制度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12-18 16:12:00

兴国县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  为服务并促进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部门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县直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政策解读相关工作。

政策解读应当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策解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第一解读人、第一发言人”。

第三条  下列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政府办公室以外的县政府其他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的,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

(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  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门及直属机构制定的政策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签。文件发布时,配套的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在本单位信息公开专栏同步公开、关联发布,同时推送到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二)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文件材料时,应当将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县司法局审查后,呈送县政府办公室收文。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县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不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同步公开、关联发布,同时推送到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三)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负责解读方案、解读材料起草、审签、发布。

第五条  政策解读可以采用文字、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形式,使解读信息可视、可读、可感。其中,文字解读可以采用起草部门及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媒体专访、答记者问等形式。

年度内出台了相关政策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其主要负责人解读重要政策不少于1次。

第六条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起草部门及负责同志的文字解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关键词、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惠民利企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实质性内容。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七条  统筹运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新兴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政府网站是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兴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应当设立政策文件解读专栏,汇总发布解读信息。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发布“兴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关联发布,方便公众查阅。同时,做好向县融媒体中心提供解读材料,与网站协同发布等相关工作。通过其他途径发布解读信息的,起草部门应当同步发布“兴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县性重大民生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的政策措施,应当以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

第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九条  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范围,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完善本机关政策解读机制。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解读重要政策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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