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全民健身服务促进体育消费扩容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4月28日
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全民健身服务促进体育消费扩容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充分发挥政府优惠扶持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完善我县基础体育设施建设,提高全民健身服务促进体育消费扩容升级,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奖励对象
利用社会资本在本县范围内投资全民健身服务、促进体育消费扩容升级相关产业、基础设施,建成后备人才训练基地综合体,集训练、赛事、教育、文化功能于一体,同时符合国际赛事标准配置的标准化运动场馆的企业。
二、扶持基本条件依据
(一)在以下文件指导下开展我县体育工作。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
2.《江西省“十四五”体育产业发展规划》(赣体字〔2021〕36号);
3.《关于优化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促进体育消费扩容升级的行动方案》(赣府厅发〔2024〕16号);
(二)场馆建设必须符合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指标。
(三)与政府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三、扶持政策
(一)场馆日常运营扶持。在项目运营的前3年,为助力企业平稳度过培育期,由县财政按照场馆服务人次给予 10元/人次的运营补贴,年度扶持金额上限为50万元。
(二)促进赛事经济发展扶持。在项目运营的前2年,根据场馆符合承办赛事的硬件要求,由县财政给予引进赛事资金奖励扶持。企业确保每年引进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有影响力的国际级或国家级赛事不少于2场,前2场按40万元/场奖励,2场以上按50万元/场奖励。省级或省际赛事不少于 6场,前6场按15万元/场奖励,6场以上按20万元/场奖励,没有完成赛事场次任务数的,按场次标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总金额上限为300万元/年。
(三)输送人才奖励扶持。经教育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向上级输送运动员在队训练1年以上的,对该企业进行奖励如下:
1.输送运动员至国家队,奖励20万元/人;
2.输送运动员至省队,奖励5万元/人;
3.输送运动员至市队,奖励1万元/人。
(四)参赛成绩奖励扶持。对教育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培养的我县运动员在省、市相关比赛中获得相应成绩的,按照《关于进一步挖掘青少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提升竞技体育水平的实施意见》(兴府办〔2022〕70号)进行奖励。
(五)体教融合政策扶持。由县财政安排每年不高于 200万元的专项资金,按照相关要求购买青少年体育技能培训课程,共同提升全民健身水平。
四、其他
1.本政策由县教育体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2.若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协议内各项义务,则视为自动终止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正文下载:关于印发《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全民健身服务促进体育消费扩容升级的若干措施 (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