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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兴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版)》意见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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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20241212日县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兴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兴府办发〔201511号)同时废止。


                                 20241213

(此件主动公开)


兴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8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先按《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后报批征地。先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后实施征地,以解决新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为先导,积极稳妥解决以往遗留问题。

第三条 坚持同一制度平台,以养老保障为工作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根据自愿原则,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进一步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引导被征地农民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早参保、早缴费、早补贴。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保障对象:在兴国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并承包了土地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的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口。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界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属于本细则保障对象: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第七条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

1.被征地农民身份由村(居)委会初审;

2.村(居)委会审核后,已通过初审的人员名单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的,审核材料报所在乡(镇)政府复审;

3.乡(镇)政府组织派出所、便民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乡镇分中心等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保障对象的审核材料进行复审,对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的,乡(镇)政府及时调查核实,并在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呈县政府联审;

4.县政府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财政等部门对乡(镇)政府上报保障对象的审核材料进行联审,对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的,县政府及时调查核实,并向社会公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名单,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对保障对象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

第八条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参保需提供的材料及流程:

1.《兴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附件1)或《兴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附件2);

2.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被征地农民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自己的选择,到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简称“社保中心”)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第三章参保补贴标准和保障办法

第九条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无论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享受同等数额的参保缴费补贴,参保缴费补贴只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按本细则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及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政府不给予参保缴费补贴。政府给予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用于被征地农民补贴期限内应缴纳的社会统筹费用。

赣府厅字〔202256号文件(2022614日)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调整为按年核定,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参保缴费年补贴标准为:当年执行的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

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自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时间是自然资源部门为其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的时间。

第十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缴费基数按当年执行的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为20%;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用于被征地农民补贴期限内应缴纳的社会统筹费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不缴纳或不需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个人缴费部份时,政府补贴也同时不予补贴;个人在享受参保缴费补贴期限内,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参保缴费补贴满15年后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开始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全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待遇领取最低年限的,按规定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应按相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待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由社保经办机构依个人申请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在其个人账户增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项目,记录缴费补贴情况。具体参保缴费补贴办法为:

1.被征地农民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由个人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按规定标准逐年划入个人账户,待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被征地农民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情形:

1)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15年的,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以领取待遇当年的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为基数,将剩余年限的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

2)个人缴费不满15,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15年的,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以领取待遇当年的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为基数,将剩余年限的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3.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以认定被征地农民当年的政府缴费补贴为标准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并从补贴到账次月起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4.已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5.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二条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需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单位就业的,参保、补贴办法如下:

1.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的,在服役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退出现役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2.被征地农民属在校学生的,在就读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毕(肄)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3.被征地农民属单位就业且已参保的或参保后转移至单位就业参保,就业参保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失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本条所述被征地农民在退出现役、毕(肄)业、失业后一年内,选择按本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全额参保缴费补贴。

第十四条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参保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同时需由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和民政部门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并纳入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对已超过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家庭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下列渠道筹集:

1.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8%计提的资金;

2.上级和当地财政补助资金;

3.用地单位缴纳;

4.其他。

第十六条本细则实施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且未按当时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参保时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从历年筹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结余中解决;不足部分资金,从每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扣除当年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所需的参保缴费补贴后的结余资金中予以解决。

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每年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比较集中、资金有缺口时,应在赣府厅发〔200720号文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土地出让收入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提取比例。

第十七条本细则实施后,在征地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名单、标准及资金筹集办法,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3个月内,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足额划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将社会保障预存资金统一预存到赣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管账户。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要以政府名义向市人社部门提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金返还申请。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的,人社部门不予审核,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和征地补偿款应优先用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在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集体可适当承担部分个人缴费。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困难的,积极探索银行贷款、政府贴息、部分养老金偿还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政府各责任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动联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做好社保调查并测算社保资金、制定社保方案,建档备存,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缴费补贴资金筹集和工作经费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区)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及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工作,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会同人社部门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落实情况审查关;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民政部门按规定负责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十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做实做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乡(镇)、村两级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和政府将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优惠等政策告知每一位被征地农民,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参与社会养老的积极性,人社部门要采取微信、制作宣传片、点对点宣讲等方式进行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宣传,引导被征地农民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早参保、早缴费、早补贴,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实施后,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根据拟征地规模、保障人数(按照拟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测算)和补贴标准等因素,测算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保管资金账户;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县政府负责预存。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将核定后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及时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地未获批准的,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告知函,资金(含利息)由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单位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二条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参保缴费补贴保障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凡未建立并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人社部门不得签署同意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农民选择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被征地农民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在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后,即可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在规定应参保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251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细则实施后,以往规定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今后,如与国家和省、市出台政策不符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本细则未明确的具体问题,由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商讨解决。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兴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2.兴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附件1

         兴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填表时间: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公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征地所在地

乡镇村委会村小组

被征地农民证书编号

征地公告时间

被征地农民证书发放时间

本人自愿选择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本人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本人申报的信息有误,以有权审批机关意见为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申请人签名(指模):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乡镇区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县社保中心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人社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四份

附件2

 兴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填表时间: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公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征地所在地

乡镇村委会村小组

被征地农民证书编号

征地公告时间

被征地农民证书发放时间

本人自愿选择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本人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本人申报的信息有误,以有权审批机关意见为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申请人签名(指模):年月日

村居委会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乡镇区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县社保中心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人社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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