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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兴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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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好《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近日,政府办印发了《兴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为什么要出台《细则》?

目前《兴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兴府办发〔201511号)已实施了将近十周年,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征地、就业环境,解决近年来在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关于养老保险问题,加快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被征地农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并承包了土地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的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口。

三、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何种形式的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财政补贴的年限是多少?

参保缴费后政府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五、被征地农民的身份是如何被认定的

被征地农民身份由村(居)委会初审已通过初审的人员名单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的,审核材料报所在乡(镇)政府复审;乡(镇)政府组织派出所、便民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乡镇分中心等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保障对象的审核材料进行复审,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呈县政府联审;县政府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财政等部门对乡(镇)政府上报保障对象的审核材料进行联审,并向社会公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名单,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对保障对象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

六、已领取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已满 60周岁后认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政府缴费补贴如何领取?

以认定被征地农民当年的政府缴费补贴为标准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并从补贴到账次月起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七、被征地农民中的在校学生,如何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细则》中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属在校学生的,在就读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毕(肄)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八、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如何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细则》中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的,在服役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退出现役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解读单位:兴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797-532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