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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印发《兴国县机制砂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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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兴国县机制砂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2023217日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国县机制砂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在兴国县辖区内从事机制砂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行业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制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照(赣工信建材字〔2021294号)(赣市发改产业字〔2020498号)和(兴府发〔202214号)等文件,机制砂是指经除土处理,由机械破碎、筛分、整形、除尘等工艺制成的,粒径小于4.75mm的岩石、卵石、废石及建筑、构筑废弃物颗粒,不包括软质、风化的岩石颗粒,不含水洗砂项目。

第三条  鼓励企业利用尾矿、废石、工业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开发生产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再生骨料产品,并配套除尘、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生产机制砂,提高生产工艺装备的自动化、机械化程度。

第四条  机制砂企业原则上突出特色产业基地,发展砂石、水泥、混凝土、装配式建筑一体化,推进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建设大型生产基地,走绿色化发展经营之路。

第五条  全县建立机制砂生产企业推荐名录,鼓励我县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使用纳入了机制砂生产企业推荐名录内的产品。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项目准入条件。申请生产机制砂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原料来源。严禁租山开挖资源,原料储量充足,企业原料储量不少于连续三年生产需求量,企业原料来源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利用天然岩石制砂企业必须按相关政策要求取得矿山采矿权证,单个矿山只允许布局一个机制砂生产点。

2.综合利用采矿建筑废弃物和外购骨料原料制砂企业提供原材料长期有效合法来源证明。属收购非建筑石料矿山的废石废渣、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剩余砂、石、土资源的,还应提交原采矿权人或项目单位已进行有偿处置的相关依据。

(二)目选址。新建、改建、扩建机制砂生产企业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使用标准,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天然林、候鸟迁徙路径、森林公园、城市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等区域设立机制砂项目。机制砂项目应远离居民区、村庄、医院、学校等环境噪声敏感区域,不得在高铁、高速、国道、省级公路两旁可视范围1000米内区域建设。已建成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划,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三)产业方向。鼓励机制砂生产企业采用绿色化、信息化、智能化制造技术,提高工艺及装备水平。机制砂生产企业应优先采用干法、半干法生产工艺,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湿法生产工艺。生产工艺及设备应能调整砂石成品级配和石粉含量,并能有效控制成品针片状含量。生产工艺应满足《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C/T2299及《工业与民用建筑机制砂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36/T1152要求。不得使用限制和淘汰的工艺技术装备。

(四)产能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机制砂项目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万吨/年,综合利用尾矿、采矿废石、工业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生产机制砂项目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鼓励发展年生产能力200万吨以上、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以上的机制砂生产企业。

(五)质量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内部质量试验室,按照《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C/T 2299附录A配备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并达到《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T/CAATB S003中Ⅰ级及以上试验室要求。内部质量试验室需配备相关责任人及专职或兼职试验人员不少于1人,试验室人员要求能正确理解并熟练掌握相关标准、专业技能,通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六)证照办理。在县行政审批局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章 相关手续办理流程

第七条鼓励全县机制砂企业通过整合、改造、联合重组等方式形成优势产能。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的审批和验收流程。

(一)项目立项筹建。机制砂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向县工信局提交《兴国县机制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筹建申请表》,县工信局根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筹建情况出具项目筹建申请意见,企业凭项目筹建申请意见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部门提交《兴国县机制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筹建联审表》并获得审核意见。县工信局收集企业审核办理资料,定期提交县机制砂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将会议研究意见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审批后由县机制砂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核准意见。企业取得核准同意后方可规划布点和筹建,若不符合条件退回企业申请人,新上机制砂项目必须在项目备案批复时间内完成建设。各相关部门定期联合组织开展本县内建筑用砂原料资源调查、项目需求及城市发展规划等前期工作,合理确定机制砂项目的数量和规模。若全县机制砂产能建设已饱和,将暂停办理新上机制砂项目,县行政审批局不得进行项目立项。企业提出项目立项筹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建设书面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意见,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3.制砂用原料合格报告等材料;

4.承诺采用先进、可靠、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的工艺及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通过生产验收批复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项目立项建设。企业获得项目筹建联审同意后,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项目立项,再报请其他相关部门办理规划、营业执照、环评、能评、安评、水土保持等审批手续。企业不得在审批手续未办理齐全前进行生产,各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生产的企业进行取缔处理。

(三)项目建成验收。项目建成后,企业应向县工信局提交生产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生产验收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

3.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4.环评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5.节能评估或备案批复;

6.水土保持方案批复,需自行取水的应取得取水许可批复;

7.技术人员职称/上岗证书;

8.机械和试验设备清单,试验室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

9.建设项目用地意见,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10.机制砂生产企业有原料资源矿山的还需提供矿山开采相应的采矿权证、环评、安全生产许可、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11.综合利用采矿废石、尾矿、建筑废弃物和外购骨料原料制砂企业在提供上述1-9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原材料长期有效合法来源证明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原材料检测合格报告;

12.企业提供材料真实性声明;

13.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县工信局在收集企业齐全资料后,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兴国县机制砂(新建/已备案)项目验收清单表》进行现场验收,对上述材料齐全和现场验收合格的企业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并及时将企业纳入推荐名录公告。

第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备案项目的手续办理和验收流程

(一)项目办理流程。已办理备案的项目在2023630日前向县工信局提交《兴国县机制砂已备案项目手续办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凭审核意见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部门提交《兴国县机制砂已备案项目审查表》进行审查,将核查结果报县工信局。县工信局收集企业审查办理资料,定期提交县机制砂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将会议研究意见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通过审核后由县机制砂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核查意见。经核查同意的企业可凭核查意见向供电、供水等要素保障部门申请供电、供水。企业申请项目手续办理流程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用地意见,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4.制砂用原料储量及合格报告等材料;

5.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员;

6.环评、水土保持、林地、取水等部门的批复或许可,环保设施是否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7.若企业满足上述试生产条件,可在申请核查时同时申请试生产审备。

(二)项目验收。企业试生产4个月内需向县工信局申请项目验收。县工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兴国县机制砂(新建/已备案)项目验收清单表》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材料齐全和现场验收合格的企业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将企业纳入推荐名录公告。企业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生产验收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

3.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4.环评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5.节能评估或备案批复;

6.水土保持方案批复,需自行取水的应取得取水许可批复;

7.技术人员职称、上岗证书;

8.机械和试验设备清单,试验室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

9.建设项目用地意见,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10.机制砂生产企业有原料资源矿山的还需提供矿山开采相应的采矿权证、环评、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11.综合利用采矿废石、尾矿、建筑废弃物和外购骨料原料制砂企业在提供上述1-9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原材料长期有效合法来源证明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原材料检测合格报告;

12.企业提供材料真实性声明;

13.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限期整改。资料不齐全或未通过现场验收的企业,企业必须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和整改,并设置4个月缓冲期(自未通过验收时起计算),企业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后,再次提交验收申请,对仍未通过现场验收的企业不得再进行生产,各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生产的企业进行取缔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加强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成立兴国县机制砂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副县长张茶根任副组长,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利局、县交运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城管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由县工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县工信局负责机制砂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牵头负责企业筹建审批和生产验收,开展企业推荐目录的管理工作,指导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产品。

2.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按照县产业布局对企业技改节能审查备案、环评、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工作。

3.县发改委负责机制砂行业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督促规划的实施。

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企业矿产资源规划、依法有序投放、审批,核实相关矿山原料储量,核实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兴国县国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和地灾防治要求,出具建设项目用地意见,对具有矿山开采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开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占地、盗采、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

5.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内矿山尾矿库的企业原料来源管理和行业安全“三同时”监督检查,监督管理企业安全生产,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现状评价,核实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森林防火要求;查处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

6.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固废资源(含建筑废弃物、废石)企业原料来源管理和监督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核实项目选址、卫生防护距离是否与环评、环评批复、自主验收等要求一致;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排污、违规处理固废危废等违法行为。

7.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机制砂生产企业的计量、价格和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按相关国家法规要求对机制砂产品进行不定期质量抽检,抽检结果对外公布。查处无照经营、生产销售不合格、质量不达标机制砂等违法行为。

8.县水利局负责对本行业工程项目机制砂应用情况的监管;负责河道、水库、山塘整治项目废料去向的监管,核实项目选址是否占用河道、是否符合饮用水源地安全防护距离和是否符合防汛要求;负责水土保持、取水口等相关监管工作。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本行业工程项目机制砂应用情况的监管;负责核实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和公路建设项目废料去向的监管,查处车辆在公路运输过程中的超限、超载、遗洒等违法违规行为。

10.县住建局负责对本行业工程项目机制砂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测,发现使用来源不明、质量不合格机制砂的,或者在机制砂应用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进场复检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责令责任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追溯。

11.县林业局负责核实项目选址是否存在非法占用林地和国家湿地公园红线,负责对企业征占用林地和国家湿地公园红线情况进行严格监管。

12.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建筑工地建筑垃圾去向的监管;查处违规倾倒、违规转运建筑垃圾行为。

13.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属地管理,开展常态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查以及问题整改;协助职能部门开展行政执法。

14.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机制砂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归档。已获得项目准入的企业,必须做好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项目相关批复文件的备案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环保要求。企业应取得环评批复并开展环保竣工验收。企业出入口需配备车辆冲洗平台及沉淀池等废水处理设施,生产线必须配套收尘装置,采用喷雾、洒水、全封闭皮带运输等措施,破碎加工区、中间料库、成品库等区域完成“三封闭”、“三废”处理达标,生产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安全要求。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落实机制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恪守安全发展底线,强化安全科技支撑,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

(一)安装监控设施。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投产企业应在生产场地安装不限于视频监控的安全监管设备。

(二)安装数字设备。企业必须设置唯一出入口,安装经检定合格的称重地磅,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厂。出入口监控视频和地磅称重记录数据应接入县交通运输管理局治超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管控。

(一)机制砂生产经营单位对机制砂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不断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

1.严格按GB/T 14684《建设用砂》、GB/T 14685《建设用卵石、碎石》、DZ/T 0316《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标准生产建设用砂;内部质量试验室需配备相应器材和人员,确保产品质量合格方可出厂,鼓励企业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产品质量档案制度。

2.产品出厂必须随车附上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应注明产品名称、企业名称、执行标准、出厂日期等内容。

(二)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等机制砂使用单位在采购机制砂时,应当查验并留存机制砂企业产品出厂检测报告复印件,禁止采购没有合格出厂检测报告的机制砂。机制砂使用单位应加强机制砂质量统计分析,发现机制砂质量波动较大时应加大抽样复检频率,发现不合格产品、以次充好等现象应向市监局举报。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定期对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砂浆的生产企业的机制砂应用情况进行抽查,严防不合格机制砂应用到工程实体。

第十五条  机制砂生产企业建成投产后,企业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形成规模化及时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第五章 整治退出

第十六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每半年对企业生产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动态管理巡查,对在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予通报,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给予停产整顿;各乡镇区要加强属地管理,如发现有违法违规生产机制砂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加大针对矿山开发的综合治理监督力度,确保各项环保政策落实到位。强化机制砂生产应用监管,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要不定期开展机制砂产品出厂、交货检验,紧抓产品质量红线。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严厉打击非法偷采盗采矿产资源制砂行为,避免偷采盗采河砂和矿产资源制砂扰乱市场、恶性竞争及事故发生,影响机制砂的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我县机制砂产业规划擅自设立的机制砂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对没有合法手续的,依法予以取缔,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能对其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如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或遇本级及上级政府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1.兴国县机制砂已备案项目手续办理申请表

       2.兴国县机制砂已备案项目监管核查表

       3.兴国县机制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筹建申请表

       4.兴国县机制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筹建联审表

       5.兴国县机制砂(新建/已备案)项目验收清单表

       6.兴国县机制砂建设项目验收核准表














附件1:江西省机制砂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

附件2:江西省机制砂石行业规范条件的通知

附件3:赣州市机制砂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

附件5: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兴国县机制砂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6:公平竞争审查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兴国县机制砂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