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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印发《兴国县机制砂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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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新发展理念,规范我县机制砂行业管理,2023年3月10日印发了《兴国县机制砂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以下:

一、制定背景

当前我县砂石矿规划布局还不够完善、产业集中度不足、产品质量欠佳、存在砂石企业“小散乱”问题,而且机制砂小规模、粗放式、非集中的矿山开采对矿山造成极大的破坏。

二、制定依据

依据《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制砂石行业规范条件的通知》、《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赣州市机制砂产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的通知》、《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国县机制砂产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县机制砂行业的实际状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出台目的

为有效规范机制砂行业管理,促进我县机制砂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经济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鼓励企业利用尾矿、废石、工业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开发生产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再生骨料产品,并配套除尘、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生产机制砂,提高生产工艺装备的自动化、机械化程度。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一共六章二十条内容,分总章、行业准入条件、相关手续审批、监督管理、整治退出及附则章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与《县规划》不同之处,主要对已备案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企业进行项目的审批流程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要求,成立兴国县机制砂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五、重要措施

(一)规范已办理备案企业的复核流程。对已办理备案的企业在2023年6月30日前向县工信局提交《兴国县机制砂已备案项目复核申请表》,企业应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手续、营业执照、环评批复、水土保持等部门的批复,通过县自然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和所在乡镇政府出具《兴国县机制砂已备案项目联审表》意见后,经县机制砂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批准同意后,允许企业进行试生产。初次复核或验收不通过的给予5个月的整改期,整改不到位依法依规退出机制砂行业。

(二)规范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的审批流程。机制砂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向县工信局提交《兴国县机制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筹建申请表》,通过县自然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和所在乡镇政府联审《兴国县机制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筹建联审表》意见后,经县机制砂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批准同意后,企业方可规划布点和筹建,若不符合条件退回企业申请人,新上机制砂企业必须在项目备案批复时间内完成建设。各相关部门定期联合组织开展本县内建筑用石用料原料资源调查、项目需求及城市发展规划等前期工作,合理确定机制砂企业的数量和规模。若全县机制砂产能建设饱和,暂停办理新上机制砂企业,县行政审批局不得进行项目立项。

(三)加强监督管理

1.本办法成立兴国县机制砂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域内的机制砂企业进行日常监管,指导企业执行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运行;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要求,落实环保、安全、产品质量等规范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2.明确企业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对已获得项目准入的企业,必须按要求进行项目备案归档,并落实环保、安全生产、产业质量管控等主体责任,做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3.对机制砂使用单位应加强机制砂质量统计分析,发现机制砂质量波动较大时,发现不合格产品、以次充好等现象应向市监局举报。

解读机关:兴国县工信局

解读人:刘满华

政策咨询电话:0797-532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