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2023年度第三、六、十批次集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兴国县2023年度第三、六、十批次集镇建设用地,于2023年12月30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批准文号
赣土批字[2023]502号;赣土批字[2023]503号;赣土批字[2023]504号。
二、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教育、城镇村道路、供电、交通场站、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项目建设。
三、征地位置
土地坐落:位于兴国县长冈乡泗望村,潋江镇和睦村、睦敬村、南外村、五里亭村,城岗镇城岗社区,永丰镇荷岭村,樟木乡樟木村,林科所,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征地经线图范围内原已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其它附着物除外)。
四、被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兴国县长冈乡泗望村松兴组、红星组、方屋组、珠塘组、中心组,潋江镇和睦村红星组、睦敬村北坑组、虎薮组、南外村瑶岗背组、新建组、下埠桥组、宋屋组、白竹坑组、西坳组、西门坑组、南门组、斯文岭组、和太组、岭仂上组、五里亭村井下组、水东口组、佛子岭组,城岗镇城岗社区居委会排上组,永丰镇荷岭村坪背组、清水塘组,樟木乡樟木村老屋组等5个乡镇8个村26个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农用地;兴国县林科所部分国有土地。
五、征地面积
本次征地总面积约187.668亩,主要地类为水田、耕地、农用地、草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国有农用地等。
六、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干公布全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的规定标准执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七、安置政策
征收集体土地,实行货币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对其中农村村民住宅,由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执行。
八、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4月1日
九、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配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十、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附件:征收土地红线图
特此公告
登记单位及联系方式 |
登记单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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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冈乡人民政府 |
5351243 |
潋江镇人民政府 |
5313579 |
城岗镇人民政府 |
5261077 |
永丰镇人民政府 |
7799069 |
樟木乡人民政府 |
5224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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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