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兴 国 县 财 政 局
兴人社发[2011]40号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兴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兴国县财政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赣州市财政局
赣市人社字【2011】18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1〕23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
2012年,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提高到成年人每人每年32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2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个人缴费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12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个人缴费标准增加20元,2012年到位。
二、提高享受待遇水平
2012年起,同时提高门诊家庭补偿金标准、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具体如下:
1、门诊家庭补偿金标准。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50%划入,即成年人每人每年提高到6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提高到25元。
2、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参保城镇居民因患一种或多种慢性病发生符合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范围内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规定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提高到60%。
3、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参保城镇居民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5%;赣州市外转诊转院55%。
4、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城镇居民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5万元,其中参保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及住院医疗期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提高到5万元,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提高到10万元。
三、建立城镇居民跨年度自动续保和享受待遇的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续保,各地要充分利用友情短信、语音信箱等点对点宣传平台提供人性化提醒续保服务,要积极创新采取银行托收、网上缴费等方式方便缴费,促使城镇居民形成和保持良好的续保习惯。在每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期间(上年12月1日至当年2月28日),城镇居民本人不作特别申明,则视为下年度自动连续缴费参保,当年3月1日起尚未缴费参保的按照中断参保规定办理。
四、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全市逐步执行统一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文本,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年检与考核奖惩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将定点医疗机构年检与协议管理考核奖惩和每年度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及管理考评金兑现结合起来,强化监管力度。
五、全面实现全市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即时结算
在全面实现全市各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即时结算的基础上,要充分利用新升级的市医疗保险网络信息系统优势,全面推进全市范围内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费用的即时结算,以解决偏远参保人员报销医药费用“垫资、跑腿”问题。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中涉及城镇居民享受
待遇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赣州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