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12-18 16:17:00

兴国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公开义务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公开义务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不履行承诺、搞暗箱操作的;

(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经办人向主管领导提请审核批准的政府信息,主管领导逾期不作审批意见的,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国家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要将处分决定抄送县政务公开办。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和县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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