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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兴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兴国县开发区标准厂房项目准入管理办法

来源:经济开发区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02-02 09:21:17

兴国县开发区标准厂房项目准入管理办法

兴府办字〔2017〕23号

为规范我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项目准入,发挥标准厂房筑巢引凤作用,形成产业快速集聚效应,特制订本办法。

一、入驻类别

1.机电制造项目优先入驻,包括机械加工制造、电子产品及元器件生产、软件信息开发等。

2.加工贸易转移项目及其他允许入驻的项目。

二、规模效益

1.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千平方米以上。

2.税收指标:年创税收10万元/千平方米以上。

以上两项要求必须达到其中一项。

三、准入程序

1.入驻申请。引资单位或投资企业向县开放办(商务局)提交项目入驻申请材料:申请书、项目计划书、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项目审核。预审:县开放办将入驻申请材料发给县发改委、工信局、环保局、开发区等相关部门进行预审。评审:召开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预审通过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是否准入。

3.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对评审准入的项目,由开发区与入驻企业签订项目标准投资合同。

4.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入驻企业与开发区或厂房业主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5.项目入驻投产。企业在厂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须入驻投产,如有较高装修要求的,最多不超过3个月入驻投产。

四、扶持政策

1.厂房租金政策。厂房租金约定价格6元/m2/月,经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准入的项目,享受厂房租金“一免两补”扶持政策:即第1周年企业免租金直接入驻;第2-3周年实行“先交后补”,当企业年纳税达到50万元以上由县财政补贴房租2元/m/月,年纳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由县财政补贴3元/m/月,年纳税达到200万元以上由县财政全额补贴.第4年开始不再享受补贴扶持政策。

2.普惠政策:入驻企业享受《兴国县鼓励投资促进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优惠政策》(兴发〔2011]17号)及省、市、县下发的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3.一事一议政策: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龙头、中国著名品牌等企业入驻,可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五、考核管理

1.入驻企业管理。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管理,会同财税、工信、商务等部门对企业投资强度和年度纳税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兑现优惠政策。

2.入驻企业厂房租赁合同三年一签。对入驻满一年(12(个月)仍未成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强制要求其退出所租厂房并不得享受厂房租金补贴政策;对入驻企业第2年开始未达到年创税收50万元的不得享受厂房租金补贴政策。

3.本办法中标准厂房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和政府认定由企业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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