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人员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兴)应急罚[2025]ZF-001号 |
中萤发展有限公司鱼形山尾矿库未按照回采设计进行回采案 |
中萤发展有限公司 |
2025年1月8日,兴国县应急管理局对中萤发展有限公司鱼形山尾矿库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尾矿库未按照“库区内自上而下分层、分条带、后退式开采”的回采设计进行回采,回采坑深度达5-6米,且附近有积水区,顶水作业。 |
处人民币35000元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兴国县支行 |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5/3/28 |
|
|
(兴)应急罚[2025]ZF-002号 |
兴国县兰春芳烟花爆竹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案 |
兴国县兰春芳烟花爆竹店 |
2025年1月22日,兴国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长冈乡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兴国县兰春芳烟花爆竹店的经营场所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核准的经营场所不相符,属于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经营场所行为,无法保证安全。 |
处人民币1500元罚款 |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91序号A阶次的规定 |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兴国县支行 |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5/4/29 |
|
|
(兴)应急罚[2025]ZF-003号 |
兴国县长冈乡刘延华烟花爆竹零售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案 |
兴国县长冈乡刘延华烟花爆竹零售店 |
2025年1月22日,兴国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长冈乡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兴国县长冈乡刘延华烟花爆竹零售店的经营场所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核准的经营场所不相符,属于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经营场所行为,无法保证安全。 |
处人民币1500元罚款 |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91序号A阶次的规定 |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兴国县支行 |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5/4/29 |
|
|
(兴)应急罚[2025]ZF-004号 |
兴国县方太乡魏洪茂烟花爆竹零售店超零售许可证载明数量存放烟花爆竹案 |
兴国县方太乡魏洪茂烟花爆竹零售店 |
2025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方太乡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兴国县方太乡魏洪茂烟花爆竹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70箱/70千克),实际现场存放了98箱,超过核定数量28箱,属于超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存放烟花爆竹行为,存在安全隐患。 |
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兴国县支行 |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5/5/20 |
|
|
(兴)应急罚[2025]ZF-005号 |
何文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案 |
何文新 |
2025年1月25日,接群众举报反映“何文新在网上无证售卖烟花”,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公安局在兴国县模范大道模范桥头模范楼301室现场查获待销售的烟花28箱891(盒、把、个),经调查核实,何文新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属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行为。 |
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没收10200元违法所得 |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90号<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89项第一档的规定 |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兴国县支行 |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5/3/13 |
|
|
(兴)应急罚[2025]ZF-006号 |
兴国县陈育英殡仪用品店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案 |
兴国县陈育英殡仪用品店 |
2025年2月7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城区进行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巡控时,发现兴国县陈育英殡仪用品店对外销售烟花爆竹,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待销售的烟花爆竹27箱560(盒、封、盘),经调查核实,该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属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
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没收278.8元违法所得 |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89序号A阶次的规定 |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兴国县支行 |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5/5/13 |
|
|
(兴)应急罚[2025]ZF-007号 |
兴国县百福居工艺品店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案 |
兴国县百福居工艺品店 |
2025年1月28日15时,接群众举报佛香缘宗教民俗风水用品店无证售卖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隐患。2025年1月29日10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公安局民警对兴国县百福居工艺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对外经营烟花爆竹;现场查获烟花爆竹共计49箱812(个、盒、封、打)。经公安局调查移交案件核实,该兴国县百福居工艺品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属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
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没收2750元违法所得 |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89序号A阶次的规定 |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兴国县支行 |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5/3/26 |
|
|
(兴)应急罚[2025]ZF-008号 |
江西超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国县城区桥梁维修工程项目(滨江西大桥)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
江西超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5年4月9日,兴国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兴国县滨江西大桥桥梁改造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1名正在从事钢筋焊接作业的员工曾某疑似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经现场查询确认,曾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从事电焊作业,属于无证上岗行为。 |
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序号A阶次的规定 |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兴国县支行 |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5/4/23 |
|
|
(兴)应急罚[2025]ZF-009号 |
兴国县志辉烟花爆竹超零售许可证载明数量存放烟花爆竹案 |
兴国县志辉烟花爆竹 |
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兴国县志辉烟花爆竹开展烟花爆竹执法检查时,发现兴国县志辉烟花爆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100箱/100千克),实际现场存放了215箱,超过核定数量115箱,属于超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存放烟花爆竹行为,存在安全隐患。 |
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兴国县支行 |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5/6/23 |
|
|
(兴)应急罚[2025]ZF-010号 |
兴国县韩宗宝燃料经营部未将危险化学品(醇基燃料)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
兴国县韩宗宝燃料经营部 |
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兴国县高兴镇文溪村塔下组的民房内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醇基燃料),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兴国县韩宗宝燃料经营部未将危险化学品醇基燃料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 |
处人民币52000元罚款 |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兴国县支行 |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5/6/24 |
|
|
(兴)应急罚[2025]ZF-011号 |
兴国县灏祥石料有限公司龙口來溪建筑用花岗岩矿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案 |
兴国县灏祥石料有限公司 |
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兴国县灏祥石料有限公司龙口來溪建筑用花岗岩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1条一般安全事故隐患问题: 公司矿区东西两侧均有高压线,企业《安全设施设计》设计的开采范围由K1、K2、K3、K4、K5五个拐点组成,设置了禁采区,企业在矿区东侧禁区内实施了开采作业活动的行为。 |
对兴国县灏祥石料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1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刘海处人民币21000元罚款;对安全员姚兵处人民币21000元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并依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 |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兴国县支行 |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5/8/8 |
|
|
(兴)应急罚[2025]ZF-012号 |
兴国县埠头乡万路通汽车维修部(钟恩桂)涉嫌购买使用假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案 |
兴国县埠头乡万路通汽车维修部 |
2025年6月24日,兴国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市局检查组在兴国县埠头乡万路通汽车维修部开展电气焊设备“赋码加芯”检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时,该维修部负责人钟恩桂提供了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没有查到该证件相关信息。 |
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序号A阶次的规定 |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兴国县支行 |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5/9/23 |
|
|
(兴)应急罚[2025]ZF-013号 |
江西美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国县第五中学运动场改造提升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
江西美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5年8月7日,兴国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兴国县体育场改造项目施工现场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检查时,发现江西美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1名特种作业人员(罗某)正在从事看台钢结构的焊接作业。经现场询问及通过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查验,均未查询到罗某的相关信息,其行为属于无证上岗作业,存在安全隐患。 |
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序号A阶次的规定 |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兴国县支行 |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5/8/21 |
|
|
(兴)应急罚[2025]ZF-015号 |
中萤发展有限公司隆坪萤石矿竖井井下中段马头门设置的摇台未与提升机实现联锁等行为案 |
中萤发展有限公司 |
2025年9月2日至9月3日,执法人员在中萤发展有限公司隆平萤石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两项问题: 1.1#竖井主要用途为提升矿石、废石以及上下人员,其+5m中段、-45m中段马头门设置的摇台未与提升机实现联锁。 2.新建斜坡道、+5m中段、-45m中段在基建过程未做到同步建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如斜坡道、中段倒段风井掘进挡头回风流未设置CO或NO2传感器等)。 |
处人民币77000元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兴国县支行 |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5/11/12 |
|
|
(兴)应急罚[2025]ZF-016号 |
中萤发展有限公司隆坪萤石矿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等行为案 |
中萤发展有限公司 |
我局执法人员在中萤发展有限公司隆坪萤石矿进行信访件核查时发现:该矿山在-45m中段沿脉巷掘进到地质勘探线8线附近,向上施工了1条切割天井(规格:2.5m×1.2m,高度约53m),与+5m中段沿脉巷贯通,作为通风措施井和端部临时安全出口。经调查核实,该切割天井的施工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涉嫌存在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
合并处人民币27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50267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兴国县支行 |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5/11/28 |
|
|
(兴)应急罚[2025]ZF-017号 |
兴国县永兴矿业有限公司兴江萤石矿(北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等行为案 |
兴国县永兴矿业有限公司 |
2025年7月22日,国家矿山局江西局在兴国县永兴矿业有限公司兴江萤石矿(北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以下安全隐患问题: 该公司兴江萤石矿(北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变更为+180m中段以上为一期验收项目,首采中段为+275m中段,斜坡道已掘进至+140m中段,且在+140m、+180m、+230m中段布置了采场天井、进路等工程与设计不符; |
对兴国县永兴矿业有限公司作出合并处人民币2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6371.8元;对主要负责人李中辉处人民币21000元罚款;对生产副矿长李诗成处人民币21000元罚款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兴国县支行 |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5/11/13 |
|
|
(兴)应急罚[2025]ZF-018号 |
兴国县龙口镇中岭村邓海东副食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案 |
兴国县龙口镇中岭村邓海东副食店 |
2025年9月29日,接群众举报兴国县龙口镇中岭村塘背的利客便民超市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利客便民超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现在的经营场所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核准的经营场所不相符,属于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经营场所行为,无法保证安全。 |
处人民币1200 元罚款 |
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91序号A阶次 |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兴国县支行 |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5/10/30 |
|
|
(兴)应急罚[2025]ZF-020号 |
兴国县阳河烟花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案 |
兴国县阳河烟花店 |
2025年10月11日,接群众举报,兴国县阳河烟花店非法采购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隐患。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现场查获烟花爆竹产品40箱183(盒、打、盘、个、封),兴国县阳河烟花店的行为属于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行为,存在安全隐患。 |
处人民币3000元 罚款 |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版)第197项第一档 |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兴国县支行 |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5/11/20 |
|
|
(兴)应急罚[2025]ZF-023号 |
兴国圆横矿业有限公司龙潭金矿未按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对采空区进行处理等行为案 |
兴国圆横矿业有限公司 |
2025年7月23日,经省厅和我局执法人员在兴国圆横矿业有限公司龙潭金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隆平萤石矿存在以下五项问题: 一、你矿山存在未配备通风专业技术人员、采矿专业技术人员、机电专业技术人员。 二、你矿山存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人员定位系统无法显示实时人数,分站数量不够,作业人员未携带人员定位卡,+270中段V1西采场未安装风速传感器。 三、你矿山+320m中段1#采场及+270m中段已回采完毕采场存在未按要求及时封闭违。 四、你矿山+320m中段2#、3#采场局部通风机距回风口小于10m,局扇吸循环风,风质不满足要求。 五、你矿山存在井下作业人员使用过期失效自救器,井下在用的2台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故障失效。 |
合并作出处人民币16.5万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兴国县支行 |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5/12/25 |
|
|
(兴)应急罚[2025]ZF-024号 |
兴国县刘诚武食品商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案 |
兴国县刘诚武食品商行 |
2025年9月29日,接群众举报,兴国县刘诚武食品商行无证售卖烟花爆竹,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在兴国县刘诚武食品商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店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现场查获烟花爆竹1箱249(盒、封),兴国县刘诚武食品商行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属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
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没收20元违法所得 |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90号<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89项第一档 |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兴国县支行 |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5/11/27 |
|
|
(兴)应急罚[2025]ZF-025号 |
兴国齐发矿业有限公司鼎龙萤石矿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等行为案 |
兴国齐发矿业有限公司 |
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在你单位进行核查时,发现你公司鼎龙萤石矿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鼎龙萤石矿确实存在骑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下井现象。 2.你公司鼎龙萤石矿运矿车辆未按要求补充水箱过滤水,尾气净化装置存在堵塞问题。 |
合并作出处人民币16200元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兴国县支行 |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5/12/25 |
|
|
(兴)应急罚[2025]ZF-026号 |
兴国县金源加油站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造成加注机内连接部位油品泄漏案 |
兴国县金源加油站 |
2025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兴国县金源加油站开展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因工作人员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造成该加油站柴油加注机内连接部位油品泄漏;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 |
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裁量细则第39序号A阶次 |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兴国县支行 |
兴国县应急管理局2025/12/1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