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构建我县绿色低碳出行体系,满足市民出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城市管理方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在我县县城主城区范围内引入共享电单车,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共享电单车运营主体需具备条件:
1.经合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2.运营企业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
3.运营企业有完整的管理团队、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具备相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严格落实规范停放管理和其他安全行驶条件;
4.投放的共享电单车必须符合C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有关技术要求,通过国家CCC认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技术强制标准,性能安全,质量可靠,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
二、有意在兴国县县城主城区投资运营共享电单车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我县城市规模和便于管理等情况自行投放共享单车后,在向县城管局提出书面报告,告知经营规模和数量。
材料报送地点:兴国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兴国县潋江镇背街5号)。
联系人:宁峰
联系电话:15070797707
兴国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