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市监信听告〔2025〕3号
兴国县枫林大药房等10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兴国县枫林大药房、兴国县新懿加编织袋加工厂、兴国县东村乡金桥采石场、兴国县水砂坝砂场、兴国县广兴砂场、兴国县羊山采石场、兴国县张忠元农资店、兴国县恒庭废旧物资回收中心、兴国县福康医疗器械经营部、兴国县泰源药材店等10户个人独资企业涉嫌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过调查实证,你(单位)未按规定公示2021、2022两个年度报告,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连续两年未报税,至今一直处于停业状态,未办理注销登记,且查无下落。对上述违法行为,所获取的物证、书证等证据与违法事实相吻合。
你(单位)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以上企业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或三十日后五个工作日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上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或三十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张祖茂 联系电话:07975308515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