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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 兴市监信听告〔2024〕2号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2-22 11:00:43


市监信听告20242

兴国县继财种养专业合作社等14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兴国县继财种养专业合作社、兴国县邱逢斌种养专业合作社、兴国县丰收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国县山村油茶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国县田森金种养专业合作社、兴国县龙欣种养专业合作社、兴国县方珍种养专业合作社、兴国县观发种养专业合作社、兴国县赣劲种植专业合作社、兴国县绍源种养专业合作社、兴国县富江种养专业合作社、兴国县天泽种植专业合作社、兴国县名三种养专业合作社、兴国县茶靓种养专业合作社等14户专业合作社涉嫌自成立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过调查实证,你(单位)未按规定公示20202021两个年度报告,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连续两年未报税,至今一直处于停业状态,未办理注销登记,且查无下落。对上述违法行为,所获取的物证、书证等证据与违法事实相吻合。

你(单位)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以上企业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或六十日后五个工作日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上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或六十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张祖茂 联系电话:07975308515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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