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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财政局:当好财政资金“严管家”,提高项目评审“含金量”

来源:兴国县财政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6-24 10:49:56

近年来,随着政府性投资领域项目管理持续规范,上级各类评审文件的不断更新出台以及我县政府投资力度持续增强,评审实践中项目管理环节的超概、变更、清标、增量等问题随之暴露。为进一步完善评审机制,有效规范项目评审流程,提高评审质效,兴国县财政局针对评审中的薄弱环节精准发力,修订完善原试行评审办法,切实当好资金“严管家”,不断提高评审“含金量”。   

一是立足实际,注重效率,修订调整评审范围。调高评审起点,对预、结算送审起点由60万元(含)以上调整为100万元(含)以上,对于单项低于100万元项目不再接受乡镇、村打包报审;有序扩大范围,通过县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融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含代建项目),比照纳入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范围;优化评审组织方式,再次明确直接委托项目及管(杆)线项目预结算评审组织方式,对管(杆)线项目区分新建工程和迁改工程进行规定,对直接委托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

二是明晰边界,规范流程,完善评审各方职责。对财政部门、建设单位、中介机构职责进行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厘清职责边界和评审工作流程。增加财政部门对项目的评审成果定期报送审计部门和建设单位收到财政部门评审结论后,将项目名称、评审金额、执行情况定期报审计部门及中介机构接受审计监督部门的核查,对被审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配合、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具的报告进行核查要求。同时,新增对施工单位在评审中的职责规定,压实施工单位责任。

三是补足短板,调整优化,精准破除评审难题。适应评审新形势要求,针对原试行评审办法中的诸多不足,新增特殊项目报审要求,对紧急抢修工程、政府调度紧急实施工程等项目的报审要求做出规定;严控项目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变更经济论证,并严格遵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我县工程变更、增量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补充相关规范,补充清标调标程序、暂估价及暂列金使用程序及评审资料增补时效要求,做到有据可依;优化争议解决,取消项目退审制度,同时规定对争议采取协商讨论、投诉复审、专项审计及司法程序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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