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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的通知

来源:兴国发布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5-09 10:02:3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4年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党政主导、部门协作、乡村为主、社会参与、各尽其责、联防联控”的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机制,切实防范中小学生溺水事件发生,保护学生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江西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暂行办法》《赣州市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办法》,现将各地各单位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失职追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坚决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和完善政府属地负责、部门各司其职、社会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学生溺水事故发生。

二、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研究防溺水工作,建立完善“县(市、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学校、家庭”“五位一体”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责任制。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力量加强对各类水域的管控,提高人防、物防、技防保障能力。合理规划学校及游泳池建设,并提供经费支持。对辖区的溺水事件及时处理、查明原因、加强整改。加强溺水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大对防溺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将结果作为对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严格考评管理。

(二)乡镇(街道):积极组织实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专项工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组织人员全面排查辖区内的水库、河道、塘堰坝、水电站、水闸、渠道等水利工程或危险水域,及时建设补齐防溺水“四个一”设施。负责牵头组建防溺水巡查队伍,在天气炎热时期每天上下午放学后、周末和暑假等假期到辖区内重点水域开展巡查守护,及时劝阻下水游泳、玩水等危险行为。周末、假期和放学后,利用村(居)广播、喇叭、流动宣传车等多种方式宣传防溺水知识。建立完善重点关注学生联系制度,周末与假期上门入户,开展防溺水重点宣讲。

(三)村(居)委会:利用广播、板报、流动宣传车等多形式宣传防溺水安全知识,教育引导学生家长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督促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重点关注留守、单亲、弱智、残疾等特殊学生,对负责的水域完善防溺水“四个一”设施,组织力量开展水域巡查。

(四)学校: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安全教育宣传,层层落实防溺水教育责任,把防溺水安全纳入开学第一课以及日常安全教育课的重点内容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学生在校期间安全管理,严防学生在校期间私自下水游泳、嬉戏。针对适龄学生开设游泳课程,利用校内自有资源、购买服务或其它有利方式,开展游泳教育普及行动(水花行动),提高中小学生“会水能力”。通过家长会、“一封信”、家校联系群推送、短信等方式向学生家长宣贯防溺水知识,督促监护责任落实。完善家访制度,对重点关注学生,适当增加家访次数,教育引导预防溺水。

(五)家庭:学生家庭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是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第一责任人,履行对孩子的主体监护责任。加强家庭教育,教育未成年人不前往任何危险的水域进行游玩、游泳、钓鱼等危险活动。

(六)宣传、文广新旅、广电网络部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应急广播平台、电视开机页面、频道游字等广泛开展预防少年儿童溺水知识宣传,播放(刊登)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公益宣传广告及相关自救知识,提醒家长或监护人关注孩子人身安全。加强对辖区内A级景区安全管理,在涉水区城设立防溺水“四个一”设施和安全宣传栏,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七)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专项行动,组织实施以培养学生“会水”能力为目标的游泳教育普及行动(水花行动)。督促指导学校加强学生在校期间管理,通过家长会、家校互动平台等方式强化家校联系,增强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预防满水的安全意识。指导学校通过安全教育课、校园宣传、网络直播课等方式加强防溺水安全集中教育。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

(八)公安部门: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工作内容,加强工作指导,提升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丰富并拓展“同上一堂防溺水课”活动形式与内容,加强防溺水安全宣教。推动危险水域防溺水“四个一”设施建设。加强中小学生溺水事件的联动应急演练,一旦发生溺水警情,会同卫健、消防救援、民政部门和社会救援组织展开紧急救援。会同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取土等违法行为。

(九)体育部门:加大公共游泳场馆建设力度,加强游泳场馆的日常监督管理,会同人社、教育等部门加强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等游泳教育培训师资建设,支持“水花行动”项目建设、技术指导等工作,动员各游泳场馆提供便利条件,服务中小学生游泳培训教育。

(十)发改部门:将开展学生游泳教育及建设游泳设施列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加快办理“水花行动”游泳场馆项目涉及的立项等审批许可。

(十一)财政部门:做好中小学生游泳教育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十二)住建部门:督促建设、施工及有关企业单位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加强对辖区内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而形成的水池、水坑的管理,及时回填的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十三)自然资源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对闭坑矿山遗留的坑、注、塘进行回填或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做好“水花行动”游泳场馆项目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十四)水利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以及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各类水库做好安全警示工作,并加强日常巡查管理。指导做好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工作,督促采砂业主回填因采砂形成的危险水域,无法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十五)农业农村部门: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将防溺水宣传纳入乡村治理“积分制”项目,调动农户参与防溺水宣传积极性。

(十六)人社部门: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校游泳教师招聘工作

(十七)应急部门:配合教育部门加强中小学校学生安全

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落实非煤矿山、尾矿库和有关涉水生产危险区域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及时消除隐患。

(十八)卫健部门:加强游泳场地卫生条件监督和水质监测,及时组织对溺水事件的救援,做好溺水学生的救治工作。

(十九)消防救援部门:加强日常演练与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时组织对溺水事件的救援。

(二十)团委:发挥好团组织和少先队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溺水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实际,重点在暑假开展“童心港湾”“少年军校夏令营”等活动,丰富学生的假期生活。

(二十一)民政部门:发挥统筹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职责,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防溺水安全教育,增强留守儿童和困境八童的防

(二十二)红十字会:继续开展好“泳安计划”,实施“一家一个游泳圈”项目。主动进校园、入社区开展防溺水知识普及,应急救援和救护技能培训。

(二十三)关工委:组织“五老”深入青少年开展防溺水安全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在重点时段、危险水城开展巡查,依托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和需求的关爱服务活动。

(二十四)妇联:配合民政部门组织志愿者结对帮扶农村留守儿童及监护教育存在困难家庭,充分发挥农村儿童之家、儿童快乐家园作用,加强留守儿童安全教育。

(二十五)电力部门:保障“水花行动”游泳场馆用电需求,指导用电安全。

(二十六)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强降雨、大风等重大突发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加强对中小学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宣传。

(二十七)其它相关部门:依职责配合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公安、教育、体育、政法、宣传、发改、财政、人社、民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卫健、应急、广电、关工委、团委、妇联、红十字、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为成员的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专班,由公安、教育、体育等部门组成联合办公室,承担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日常工作。各相关职能单位各司其职,强化条线调度,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具体落实本地区本部门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方案和措施,并对本部门防溺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市县两级要通过组织暗访、交叉检查、定期督查等方式,加大督促力量,确保防溺水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对工作进展缓慢、重视程度不够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采取表态发言、约谈或挂牌整治的方式,推进工作;对责任制不落实、防溺水“四个一”设施不完善的,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

(三)严格责任追究。要建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责任追究制度,对宣传不到位、措施不到位而发生学生溺亡事件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在校期间,因学校管理不到位学生外出游泳、戏水导致溺亡的,依法追究学校及相关教师的责任。对重点危险水域防溺水“四个一”设施建设修缮不到位、巡逻巡查不到位、应急救援不及时,发生中小学生溺亡事件的,一律溯源,查明责任,依法严肃追责。

赣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校园安全专业委员会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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