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利社会公众获取兴国县统计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1.概况信息。包括兴国县统计局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

2.文件。包括兴国县统计局负责执行的统计法、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兴国县统计局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兴国县统计局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的最新动态;政务公告、公示,统计数字信息、统计分析,本系统的年度统计公报及本的统计数据发布。

5.人事信息。包括兴国县统计局公务员及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考录和招聘、表彰和奖励。

6.行政执法。包括兴国县统计局实施的行政处罚等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情况的公布及失信企业信息。

7.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具体参见兴国县统计局编制的《兴国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政府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组配分类:根据目录分类进行选择。

3.发布机构: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4.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信息来源:信息发布渠道。

6.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7.主题分类: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年度报告、政策文件、概况信息、规划计划、工作动态、财政信息、建议提案办理等主题对政府信息进行分类。

三、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情况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兴国县统计局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主要有:兴国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兴国统计”微信公众号、兴国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申请提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申请,以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1)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兴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选择“兴国县统计局”为“接受申请的单位”,在线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兴国县统计局”,邮编:342400,地址: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大楼六楼兴国县统计局。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至兴国县统计局办公室,传真:0797-5230036。

如确需使用邮政寄送、传真申请的方式,请注明联系方式以便进行沟通;除特殊情况外,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的处理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及时登记和初审。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县统计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申请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4.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兴国县统计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兴国县统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大楼六楼,联系电话:0797-5230036,传真:0797-5230036,邮政编码:342400,电子邮箱:xgtjj5322083@126.com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六、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兴国县统计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兴国县统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请通过邮寄方式寄送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

附件:1.《兴国县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2.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

附件1:兴国县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依申请信息公开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