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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国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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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已经2025711日第73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兴国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723


兴国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进一步巩固殡葬改革成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赣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兴国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服务适用本细则。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其他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如农村公益性骨灰寄存楼、堂、塔)参照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管理。公墓管理单位是指从事经营或者管理公墓的机构或者组织。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指导乡(镇)开展公墓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墓正常运行。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公墓建设用地的审批和监管;林业部门负责公墓建设使用林地的审批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墓收费及价格行为的监管;水利部门负责公墓建设活动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属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对下列人员免费提供安葬服务:

(一)农村低保户、农村特困户;

(二)遗体器官捐献人员;

(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或属于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人员;

(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等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第六条

属于村级联建的公益性公墓,相关联建单位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对象覆盖联建地村(居)民,联建单位应将协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前,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依法作出决定。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占用山地、林地的,应当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土地,应当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补偿费标准参照征收土地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标准执行”等规定,对山地、林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以服务半径、服务人数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年人口死亡率、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适量预留发展空间等因素,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对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统一规划,合理确定数量、布局和规模。

公墓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优先选择荒山瘠地,避开生态红线、耕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第八条

以村为单位建设的,一般由村委会作为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核发同意建设意见书。

以乡(镇)为单位建设或多村联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核发同意建设意见书。

建设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设的申请报告;

    2、地籍证明、筹建项目的位置、地形地貌图;

    3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4、项目可行性报告、规划设计图(含效果图等);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手续,明确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职责,制定统一的审批流程。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建设单位需取得发改、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涉及使用林地的,应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依法依规取得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或备案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范围使用林地。

第十条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保护自然环境,体现节地生态,减少硬化面积。推行林地墓地复合利用,在林地内依山就势建设墓穴。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

第四章 墓区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县属国有企业全额出资建设的公墓由国有企业统一管理。社会力量出资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日常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每个农村公益性公墓都要明确至少1名公墓管理员负责管理,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服务态度、墓区环境卫生、设施维护等方面,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聘用。政府投资类农村公益性公墓可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聘用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墓应整洁、规范、有序。墓区内的墓位应按照顺序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骨灰安葬(放)选定墓穴(格位),不得擅自改变墓穴(格位)位置和规格,碑石安放不得抬高和改变方向。

第十四条

公墓管理单位原则上每月至少整体清扫一次公墓,维护保养公墓内绿化植被、清除祭祀垃圾、杂草等。新安葬(放)墓穴(格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好保洁工作。

墓区内应设置垃圾桶等环卫设施,定期清理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在公墓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公示有效的设立凭证和公墓性质、服务项目、服务地域、收费标准和依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管理员联系方式、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传统祭扫节日服务保障,做好卫生防疫、错峰限流、交通疏导、火源管控、祭祀用品管理等工作。县民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工作机制,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温馨的祭扫服务,推广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植树缅怀、踏青遥祭等绿色文明祭扫方式。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政府投资类农村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统一进入乡(镇)公共账户或县属国有企业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社会力量出资建设等其他方式投入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要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规范建立公墓收支账务。

第十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收取维护管理费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或收费票据。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将视县财力状况及公墓运营情况,适时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进行必要补助,补助资金用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公墓管理人员工资、日常维护、附属设施建设等支出,确保农村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可持续。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定期对公墓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只能收取维护管理费,并实行政府定价,不得收取墓位成本费、使用费、赞助费等其他费用。征地拆迁坟墓免费安置到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所涉公墓维护管理费由征拆单位或当地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墓管理单位应与逝者遗属订立书面服务合同,出具安葬(放)证明。服务合同、安葬(放)证明的示范文本以省民政部门制定公布为准。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墓管理单位应收集逝者、墓穴及联系人等相关内容信息,使用规范字体进行登记造册,并录入全省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公墓管理单位应将骨灰安葬(放)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予以归档,并同步备案至县民政部门:

(一)火化证明复印件(坟墓迁移的提供原墓位照片和迁坟协议);

(二)骨灰安葬(放)合同;

(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骨灰安葬(放)处理表、业务流程单、公墓收费凭证等;

(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六)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档案资料应装订成册,实行“一墓一档”,按年度建档立卷,放入专用的档案装具,落实专人保管。

档案保管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做好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骨灰安葬(放)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自初次签订安葬(放)合同之日起,至续签的最后一份安葬(放)合同或者协议终止后20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墓的日常监督检查。

县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公墓入葬台账、收费、骨灰入葬率、规范安葬、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内容,协助解决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公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公墓年检工作按照审批权限组织实施。年检结果应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墓管理单位或个人涉及市场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党员干部应带头遵守相关殡葬管理规定,加强对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对违反相关规定未及时制止、纠正的,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央、省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公墓管理单位新建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墓穴的,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兴(扩)建公墓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群众满意度回访制度,由县民政部门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对逝者遗属进行回访,及时发现和掌握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及时整改到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8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822日。本实施细则由兴国县人民政府进行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兴国县民政局承担。


正文下载:兴国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