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贷款贴息、资金补助等方式,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对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级财政给予研发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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