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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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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

若干措施

近年来,我省社会救助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经办服务更加便捷,困难群众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但有的困难群众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提出救助申请,可能难以获得救助帮扶,影响扩围增效成效。为进一步做好申请能力不足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切实兜住兜准兜好民生底线,增进民生福祉,提高困难群众生活品质,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的通知》(民办发202218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若干措施如下:

一、强化主动发现工作力量

1.健全主动发现队伍。各地要依托基层组织、发动基层力量,以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为基础,加快构建县乡村三级上下衔接、覆盖城乡、政社联动的主动发现网格网络。县级民政部门要充实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力量,乡镇(街道)要明确人员承担社会救助工作,每个建制村要设立1至2名社会救助协理员,救助对象超过200人的村(社区)要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要推动开展“党建+社会救助”,将社会救助与基层党组织建设有机结合,健全党员干部结对帮扶、到困难群众家中报到制度。

2.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社工服务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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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者、企事业单位等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主动发现工作。

3.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各地要用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力度,引入具备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市场主体等社会力量开展摸底排查、家计调查等工作,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二、丰富主动发现方式

4.开展常态化摸底排查。县级民政部门要完善定期摸排机制,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干部、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力量等充分发挥“铁脚板”作用,把摸底排查融入日常工作,常态化开展困难群众走访摸排,在辖区发生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期间开展集中排查。

5.加强数据共享比对。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机制常态化,分层分类将乡村振兴部门掌握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信息,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专项救助信息,以及工会、残联等单位掌握的相关困难群众信息,汇聚到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并动态更新,定期进行数据交叉比对,筛查出未纳入兜底保障的对象,指导开展摸底排查。

6.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各地要按照《江西省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个案会商制、信息保密制,进一步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提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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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效率和服务质量。要详细记录诉求人信息、服务需求、联系方

式等,建立工作台账,及时汇总热线接听、办理情况,及时分析

研判出有潜在风险的困难群众。

7.加强社会救助信访工作。各地要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等法规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强信访线索处置管理,对群众来信来访有关诉求要建立专门工作台账,深入了解信访诉求,全面掌握救助需求,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8.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各地要处分利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大厅、村(居)公示栏等宣传主阵地,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通过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册、开展政策问答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开展政策宣传,不断提升社会救助政策及申请救助流程的社会知晓率,积极引导困难群众自主申请社会救助。

三、聚焦重点人群

9.明确八类重点对象。各地要将多种主动发现方式相结合,重点聚焦有求助意愿但申请能力不足、对申请流程不知晓的特殊困难群众,尤其要密切关注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加强动态跟踪和分析研判,主动发现救助需求。要将以下八类对象作为重点对象群体入户核实,做到“必到必访”:

1)家庭成员中有年老、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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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家庭;

3)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脱贫不稳定人口;

4)曾经申请过社会救助、暂时不符合救助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人员或家庭;

5)通过社会救助热线等信访渠道反映救助诉求的人员或家庭;

6)受疫情灾情影响比较严重地区的困难群众;

7)经救助后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且自身发展能力不足的困难群众;

8)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重点对象。

四、加强监测预警

10.加强数据信息采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运用,对主动发现的困难群众要及时将信息全面采集到平台中,并开展动态监测。对摸底排查、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信访调查等渠道掌握到的困难群众情况,要使用“摸底排查”功能详细记录;对部门间共享交换的数据信息,要使用“专项救助数据导入”功能汇入平台;对社会力量发现的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要指导使用“赣服通”主动发现报告功能,及时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告有关情况。

11.建立预警信息分类处置机制。各地要全面加强对监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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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的预警处置,对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通过数据交叉比

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等,做出的风险预警标识提示,做到及

时响应、科学研判、分类处置:

1)对尚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但符合救助条件的,依申请启动认定程序;

2)对已经纳入范围但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启动工作督办程序;

3)对已经落实政策但产生新的救助需求的依申请提供转介服务;

4)对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终止救助。

五、开展接办及综合救助帮扶

12.规范开展救助接办。各地要健全完善主动接办流程,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后,要主动宣传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以及获取救助的渠道,了解其申请救助的意愿和能力,并遵循救助自愿的原则,尊重群众意愿。对于有申请意愿且有申请能力的,指导其充分运用“赣服通”在线申请社会救助。对有申请意愿但申请能力不足的,使用“赣服通”代理他人申请功能给予代办帮办。

13.实施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对象,要按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

14.协助开展专项救助。对于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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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型困难家庭中有专项救助需求的,向相关专项救助部门推送

信息,协助申请相应专项救助,推动开展社会救助一件事联办。

15.强化临时救助功能。对暂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情况特别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应直接实施小金额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对遭遇重大暂时性生活困难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提高临时救助额度。

16.运用协调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或情况复杂的急难个案,要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实施综合救助帮扶。

六、强化组织实施

17.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是深化社会救助改革、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也是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要准确把握主动发现机制功能定位,在做好依申请救助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动发现的补充作用,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制度可及性、覆盖率,织密扎牢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

18.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推动村(社区)组织将主动发现困难群众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社会救助村级协理员、社区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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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等作用。

19.总结经验做法。各地要创新主动发现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及时总结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充分运用各类媒体,深入开展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