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补贴办事流程
一、保障对象
具有兴国县常住户口,丧失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二、认定程序
(一)福利机构抚养孤儿申请审批程序。M
集中养育的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3)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法律文书原件等能证明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材料。
(4)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孤儿监护人(抚养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6)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7) 孤儿监护人(抚养人)的贫困证明。
(8)残疾孤儿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9)孤儿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2、审核。乡民政所收到申报表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的出生年月、致孤原因、监护人(抚养人)家庭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乡镇民政所签署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民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原乡镇民政所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并按照规定签订孤儿监护协议书,同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三、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对象每人每月1600元,散居对象每人每月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