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平灌区(兴国)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三)《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民政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载明听证权利、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地点、期限、单位、联系方式、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二、前期工作
根据中共兴国县委办公室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国县2024年度重点项目安排》精神,江西省平江灌区工程(兴国)建设项目用地被列乡村全面振兴项目。为积极推进该项目建设,2023年8月15日赣州市河湖保护中心对江西省平江灌区工程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风险等级为低风险,中共兴国县委政法委员出具了《关于同意<江西省平江灌区工程>备案的函》(兴稳评函〔2023〕2号);2024年3月8日我局向所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了《江西省平江灌区工程(兴国)建设等用地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等前期工作。
三、处理意见
为确保用地项目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土地征收程序,我局代县政府拟定的《江西省平江灌区工程(兴国)建设用地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需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特此说明。
关于印发《关于江西省平灌区(兴国)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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