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国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成果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及2022年6月13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函〔2022〕144号)精神,按照省厅及市局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县于2023年10月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兴国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调整工作进行了测算并形成了初步成果报告。
一、为保证本次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的公开性、透明性,现就“兴国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调整的初步成果”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广大群众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寄送信函方式提出书面意见,也可以当面反映意见。
二、公告时间为2023年11月18日至2023年12月18日(公告期限为30日)。
三、最终成果以县人民政府正式文件批复后,予以公布。
信函及接待地点:兴国县自然资源局三楼集体土地征收股,邮政编码: 342400,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0797-5310703。
附件:兴国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调整成果报告(征求意见稿)
兴国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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