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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兴国县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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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财政局印发了《兴国县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210月,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兴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公共资源配置”,同时对追加投资变更限额和变更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上述要求,县财政局起草了《兴国县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二、决策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赣财办[2018]111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工作的通知》(赣财办[2019]80号)及《赣州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项目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赣市财办字[2021]3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四、主要内容

1.评审范围。预、结算送审金额60万元(含)以上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项目。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评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兴府办字[2022]33号)要求执行。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项目包括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政府性基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对直接委托项目、供水供电项目进行预算评审,上述项目待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审核结算。本《办法》下达之前已发布招标公告的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含EPCPPP项目),财政部门不进行预算评审,待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审核结算;本《办法》下达之后发布招标公告的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含EPCPPP项目),纳入财政预算评审范围。直接委托项目、供水供电项目预算评审,以及预、结算送审金额6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

2.财政评审内容。财政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预算评审和结算评审;经过审批同意实施的项目,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投资预算进行评审,并对投资方案进行优化,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同年度同类别项目的统一尺度进行把握,对项目预算的评审结果,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作为项目招标控制价,项目建设单位据此依法组织招投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根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签证等相关资料对建设单位提报的结算进行结算评审。

五、关键词解释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建设、扶持的项目,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建设的项目和政府实质上拥有建设运营控制权的项目。

2.项目中介机构:是指通过政府采购选取第三方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六、政策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兴国县财政局

解读人:王智坤

联系方式:0797-532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