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城市管理局 > 政策文件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兴国县城市管理局赋权乡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访问量:

背景

为严格推进公平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对涉及赋权乡镇的执法事项裁量基准进行了梳理汇总

基本原则

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赣州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文件,梳理涉及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城市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重点领域的法规和规章,为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提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主要内容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施工单位未使用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按裁量基准予以处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了未按规定处理固体废物的,按裁量基准予以处罚

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明确了未按规定处理建筑垃圾的,按裁量基准予以处罚

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明确了未按规定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按裁量基准予以处罚

第五《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明确了违反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按裁量基准予以处罚

第六《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在建筑施工中未采取有效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第七《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违反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按裁量基准予以处罚。

第八《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1月13日省政府令第36号公布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19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242号第三次修正)明确了违反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按裁量基准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