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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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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原则

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按照国家标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具体分类目录或者细化分类类别。全社会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成果。倡导全社会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主要是对条例的立法目的、上位法依据、基本原则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主要对推进本条例的实施作了细化,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和在推进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明确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要做好本条例实施的保障性工作。

第三章源头减量。各级人民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起到带头作用,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用无毒、无害、可回收、资源利用率高的产品。

第四章分类投放。主要规定了经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规定,同时,生活垃圾投放工作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各单位、公共场所的责任人,明确责任人义务。

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标准,回收运输有关单位必须保证运输车辆的合格,且要建立回收台账。

第六章社会参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的普及,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监督管理。明确考核方法和考核要求,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机制保障。

第八章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特别规定。农村生活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可以由村民自行收集采用沤肥等无害化方式处理;村民无法自行处理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鼓励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督促引导村民参与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等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违反条例应当受到的处罚。

第十章   则。解释了条例涉及的名词界限

(一)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含: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含:废弃的灯管(日光灯、节能灯)、家用化学品、电池(镉镍、氧化汞)、温度计、血压计、药品、生活用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四)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含: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茶渣等,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