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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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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城市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城管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参与城管局行政管理,受局党组或局长委托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法律顾问在县城管局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县城管局的要求和委托,参与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县城管局的要求和委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措施、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县城管局在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必要时根据县城管局要求参与谈判、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协助处理重大涉法案件和重大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意见书;

  (五)接受县城管局委托参加行政复议,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维护县城管局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县城管局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县城管局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辅导或培训;

  (七)为县城管局提供城管执法检查及立案查处城管违法案件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八)参与处理涉及县城管局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及其他重大纠纷;

  (九)向县城管局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就县城管局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十)承办县城管局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甲方要求参加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会议;

  (二)在履行职责时,可以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阅读、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四)为履行职责需要,可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

第六条 县城管局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乙方开展法律顾问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和相关案件代理费用。

第七条 县城管局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法律顾问由县城管局直接聘任。

第八条 县城管局法律顾问参与县城管局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其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县城管局及各下属单位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县城管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应当送县城管局法律顾问签署后,再报送城管局局长签署。

  第十条 对县城管局及下属单位与其他单位拟签订的合同(协议)和涉及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等有关法律文书,授权城管局法律顾问草拟、审核或者签署。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向城管局长报告诉讼、仲裁、债务和执行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以及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由县城管局在年初提出预算,报县城管局财务科室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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