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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兴国县城市管理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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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管字2017〕27

兴国县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兴国县城市管理内部管理制度的通 

各股室、各下属单位

现将《兴国县城市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兴国县城市管理局

2017年3月15日


兴国县城市管理内部管理制度

一、学习制度

1.全局干部职工必须自觉坚持学习政治、业务、政策和法律法规。

2.局集中学习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全体干部职工应自觉参加,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3.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风。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分组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由局或股(室)组织,做到每月组织一次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所(队)副股级以上负责人参加的专题学习,由局班子成员授课,课后开展讨论交流,建立学习专栏。

4.学习方法采取领导讲话、报告、授课、座谈讨论、经验交流、培训等形式,每年年初制定学习计划,有学习笔记,要求撰写心得体会,局或各股室、所(队)将定期不定期抽查,确保学习效果。

5.局组织集中学习,实行点名制度,学习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6.鼓励干部职工向报社或上级业务部门投稿,并对刊登的稿件实行奖励。其中:在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刊物及网站上刊登信息的,每条分别奖30元、50元、100元、200元;发表调研文章的,每篇分别奖100元、200元、300元、500元,同一稿件在多处刊发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

二、考勤制度

1.实行干部职工上下班指纹签到制度。自觉遵守机关作息制度,严格执行《兴国县行政事业单位所需指纹打卡考勤制度》。

2. 保证联络畅通。全体干部职工必须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

3.上班时间外出公务,先与办公室留言,参加学习培训凭会议通知,否则视为早退。

4.每月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或旷工半天以上者由分管领导找其诫勉谈话,如被县效能办督查通报即扣发当月考勤奖,影响全局年终十三个月奖金的,由当事人负责全额垫付。

5.严格请销假制度。除婚假、丧假、产假、病假、工伤假、年假等,按上级有关规定并报局领导审批后执行外,原则上7天以上不予审批。普通干部职工有事必须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1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天由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主要领导同意;3天以上(含3天)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股室或所(队)负责人及局副职领导请假由局长审批,交局办公室备案。

6.严肃纪律。凡迟到、早退、串岗者,每次罚款20元;无故中断联络者,每次罚款20元;擅自离岗或者无故旷工者,按旷工处理,并扣除当日基本工资3倍。

7.局办公室每月15日前汇总统计好上月的考勤报县专项巡查办审核,由各单位财务在次月发放。

三、文书管理制度

1.文书处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加密网文件的下载、收文、签发、处理以及文件的起草和审签、收发和传阅、打印和分发、归档和立卷。

2.业务材料由各相关股室、部门草拟,需以局里名义上报的,应先报局分管领导审稿,签字后交到局办公室进行审稿,再报局长签发。一般性材料按分工由分管领导签发。

3.经局领导审核签发的文件,统一交由局办公室编号、打印、发文、盖章,再向有关单位报送。

4.收文由局办公室编号登记,分别呈送至局领导批阅,并及时转至有关股室(单位)处理。

5.文件收发由办公室实行专人集中管理,做到平时归档、次年初立卷归档。

6.加强文件、文稿质量管理,按公文规则和格式规范收文。代拟稿应按程序审签并报齐项目,上报文件内容必须准确、及时。

7.上级机密以上文件由办公室文书管理人员统一收发,并由主办人拆封;机密以上文件报送由主办人亲自递送或封妥签章交办公室文书管理人员报送。

四、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严肃财经纪律,按规定开支各项费用。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2.加强票据和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制度。做到所有收费必须缴入财政专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截留和挪用。各单位必须按政策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自立项目或提高、降低收费标准收费。

3.全系统干部职工执行统一工资福利标准,下乡费、差旅费按规定和实际填报,奖金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目标管理考评结果发放。

4.严格财务审批程序,局下属单位财务开支应报局长审核后,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审批后方能报账。

5.每月会计结算汇总一次,做到日清月结,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发生的财务收入与支出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局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

6.严格借款审批手续。凡是借款,必须由借款人申请,股室负责人、主办会计审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方能借给,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付。个人借款应按期归还,逾期还款,按贪污论处。

7.严格执行财务定期检查制度。局加强对下属单位财务制度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内部财务审计。

五、财产管理制度

1.局内所有财产、物资应登记造册,建立出入库、保管等使用情况登记台账。机关财产、物资、办公用品等由局办统一管理;局属单位的财产、物资由本单位负责申报并负责管理。

2.各股室、单位添置物资和设备需作出计划,填写申购单,并报局长审批,大件大宗物品采购需提交局务会讨论决定(需通过政府采购的必须履行相关手续)。

  3.固定资产的更换以及办公楼公共设施的维修改造,由各单位办公室统一安排,报局领导审批后,并根据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维修,维修完毕须经验收人签名及注明所耗材料与工时。

   4.贵重物资、设备应指定专人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进行财产、物资清理移交,如有毁损、丢失应及时报告,人为原因造成的应予赔偿。

5.爱护公用物资和设备,因违规操作造成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6.财产物资和设备采购保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因工作失职造成财产损失,将按履职过错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制服着装管理制度

(一)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必须着城管制服,并按规范要求佩齐标志,仪表整洁。

1.着制服必须整洁配套,不得佩戴、系挂与工作无关的标志、物品,不得与便装混穿、跨季混穿,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挽袖筒;应着深色鞋、深色袜,不得赤脚、穿拖鞋。

2.着制服时应举止端庄,不得勾肩搭背、嬉笑打闹。

3.男队员不得蓄长发、留胡须和长鬓角,女队员不得浓妆艳抹、怪异打扮。

4.长袖立领衬衣做外衣穿着时,应佩戴制式领带,下摆应扎在裤腰内,扣紧袖口;穿着短袖开领夏衫,下摆不得扎进裤腰内;男、女长袖立领衬衣与春秋服配套穿着时,应按要求佩戴制式领带。

5.严禁将制服、标志、证件转借他人穿着使用。非工作时间一般不着制服,严禁非因公着制服出入歌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局集会或集体行动要求着制服的,相关人员应按规定统一着装。

(三)局执法股应对制服着装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对违反着装制度的予以处罚,违反第一条1—4条款的,每次处罚50元;违反第一条第5条款的,每次处罚500元;给单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1000元。

(四)各单位应对所有制服、标志编号造册登记。退休或调离本局的人员由所属部门将所有的标志上交,办完制服标志上交手续后,方可办理退休或人事调动手续。

七、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1.各单位工作车辆日常使用和调度安排归口各单位管理。公务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向县机关事务局申请,严禁公车私用,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2.驾驶员要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做到勤检查、勤擦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3.各单位应建立所有车辆的维修、保养、使用登记制度。所有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及有关证照,由车辆管理员保管。须随车的保管由驾驶员妥善保管。

4.下班后车辆一律停放在各单位停车场,并按固定的车位顺序摆放。严禁车辆非工作时间在外停放(特殊情况除外)。违者责令驾驶员作出检查并处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出差在外的车辆,应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做好安全防范。

5.车辆由指定的具备驾驶资格的司机驾驶。任何人不得私自出车或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违者每次罚款3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6.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严禁酒后驾驶等违章驾驶行为。不得违规操作,因违规操作发生的违章、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每次处300元罚款,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公务接待制度

1.实行统一派餐单接待制度。各单位接待来客,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由各单位办公室具体安排并出具用餐通知单。

2.因执行紧急工作任务,需要用餐的须由分管领导请示局长同意,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3.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实行公函接待制,落实同城不吃请制度。

4.实行对口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招待标准,原则上不到高档酒店接待,不上高档烟酒。

5.餐后应由陪客领导和办公室经办人员及时清点,结算用餐费用,并在菜单上签字作为报账附件,拒绝餐后补单和虚报用餐发票。

九、会议制度

1.局主持召开的会议分为局长办公会议、局务扩大会议、机关干部会议、专题会议。

2.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至有关股室或局属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3.局务扩大会议,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股室及所(队)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4.机关干部会议,参加人员为机关全体人员,必要时可扩大到局属各所(队)负责人,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5.专题会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召开。

6.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手机必须关机或调到振动状态,会间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打电话、玩手机、打瞌睡、看书报、随地吐痰、扔杂物等。

7.参会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入场,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会前应向局主要领导请假并经批准同意。实行实名签到制,凡迟到、早退的每次罚款30元,无故缺席会议的,按旷工处理

8.参会人员须带好笔记本和笔,做好记录。会议涉及需要保密的,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外泄

十、限制饮酒管理制度

1.内部公务接待活动,一律不准饮酒。

2.工作日、值班、加班、晚班、备岗等任何工作期间,不得饮酒,尤其是早上、中午一律不准饮酒。

3.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4.严禁在基层调研、检查工作期间、下乡及外出参观学习交流、会议期间饮酒、酗酒。

5.晚餐招待外商老板等特殊公务情况只得用本地酒,不得醉酒,更不能酒后驾车。

6.对违反本规定的干部职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在城管系统通报批评,在系统干部职工大会作检讨,报上级部门建议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协管员、临时用工人员一律予以辞退。

7.对在执行本规定中失职失责,产生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要求,追究其所在单位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十一、安全保卫制度

1.全体干部职工要强化安全保卫责任意识,积极参与群防群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妥善处置,确保不发生被盗、被抢、被骗、泄密和火灾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2.办公室应做好电话接听和信访接待工作,对行迹可疑的人员进行质询,严禁外来人员入院收购出售物品,阻止精神病患者、痴傻人员进入院内和中小学生在院内玩耍。

3.加强财务室、微机室、档案室等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和防范。

4.办公楼实行日常值班和节假日(重要活动)值班相结合的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在岗在位,并做好交接班手续,对值班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5.局办公室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二、值班、卫生制度

1.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坚持日常值班和节假日(重要活动)值班制度,由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的值班安排情况应报局办公室。

2.值班人员应服从安排,坚持按时到岗到位,不得离岗,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负责做好信访接待和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理。

3.值班人员擅离岗位,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扣除值班补助。因玩忽职守,发生责任事故的,从严、从重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4.院内实行卫生责任区包干,各股室、所(队)包干所分区域卫生,家属户包干家属区卫生。室外卫生区和办公楼卫生要求每日打扫一次,门前三包责任区原则上每周一清扫(责任区按原划分区域)。

5.主动完成县创建卫生文明城市领导小组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工作。

十三、机关效能巡查工作制度

1.局执法监督股负责对系统机关效能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巡查。

2.巡查范围为各股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3.组织机关效能巡查1-2次,在工作日时间内不定时进行。巡查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必要时,巡查人员可以查阅被巡查单位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情况核实。

4.机关效能巡查内容主要是:机关工作作风,服务态度、仪表举止、办事效率、规章制度执行和贯彻落实优化发展环境相关政策的情况以及其他影响机关效能方面的问题等。

5.对在机关效能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该单位发放《整改意见书》,及时督促予以纠正,并形成督查通报。

6.局机关效能巡查工作人员进行效能巡查时,必须坚持两人以上同行巡查,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制是指局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而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1.在工作中对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事项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拖延不办致使政令不畅未按时完成局交办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在工作中,被上级部门通报或被网民发帖上传到网络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在工作中,服务态度生硬、工作作风粗暴,刁难服务对象;

4.对职责范围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未实行一次性告知,造成不良影响的后果的;

5.工作纪律涣散,上班时间擅自离岗、脱岗、串岗,或工作期间上网聊天、看电影、玩游戏、炒股票等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6.违反行政执法程序,违规执法,不给好处不办事或利用管理权、审批权吃、拿、卡要的;

7.打架斗殴、吸毒、赌博、打麻将等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

8.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真实全面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9.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0.对重大或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责任事故不及时报告的;

11.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2.办文办事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协商或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又未报送上级,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3.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关作风问题和机关效能问题失察失管的;

14.对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机关投诉,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的;

15.其它违反机关内部管理规定,贻误机关内部管理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罚款200元/次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500元/次或效能告诫(效能告诫期为3-6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次或视情节给予待岗(待岗期发80%工资)并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其违反规定的所有记录,计入年度绩效考评。

十五、工作督查制度

1.局执法股负责全局各股室、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工作,局属各部门应成立相应的督查机制,部门负责人负总责,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的督查考核。

2.督查采取日查和不定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时抽查每周不少于2次。

3.督查情况应记录在案,每月初汇总上月督查考核情况,并予通报。

4.督查考核人员应公平、公正,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5.在督查考核中涉及的经济奖惩,由财务发放工资时兑现。

                                                                                                 

抄送:局班子成员                                                                                 

兴国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173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