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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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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兴国县委办公室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国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兴办发20192 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兴国县统计局是县政府主管全县统计工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主要职责

,核算全县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组织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查处重大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三)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务院统一布置的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社会经济调查、社会监测;审查各乡镇区、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负责全县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收入、科技、人口、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乡镇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 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 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指导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抓好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 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各乡镇区管理统计工作人员;管理统计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普查中心。
(十)组织实施全县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条  县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财产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后勤管理、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负责局机关的行政、事业、普查经费的财务管理;监督管理局属国有资产及公共财产;协助做好统计专业技术职称的考评工作、基层统计人员上岗培训、业务培训;组织管理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业务股。组织实施工业、能源、商贸、外经、人口、科技、文化、交通、农林牧渔业、农村基本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上述各项调查统计数据,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实施上述各项统计基础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协助乡镇区管理统计工作人员,抓好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

对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警,开展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整理、编辑并提供综合性统计资料,管理发布统计数据,提供统计咨询服务;开展统计新闻宣传,承办统计新闻发布会。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负责全县地区生产总值、非公有制经济核算及投入产出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围绕国民经济核算开展统计分析。

组织实施全县新经济统计调查,收集和审核评估新经济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开展和综合利用“三新”统计数据;

组织贯彻实施上级统计调查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方法和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管理和协调统计调查制度方法改革创新工作;申报全县统计系统内的调查项目,依法监管县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和指导规范全县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三)统计执法监督股(统计法制股)。组织实施对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及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协助上级统计部门做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受理、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完善统计信用制度;组织开展统计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普法宣传、教育培训;负责统计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与监督,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

第五条 县统计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8名,正股级职数3名。科级领导职数另行规定。

第六条 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