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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统计局统计执法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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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法定职责,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高统计执法水平,保证统计执法质量,明确执法职责,强化和落实统计执法责任,完善统计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实行统计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将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各项任务和职责分解到相关处室,落实统计执法责任。

  第三条 统计执法实行首长负责制。局长是本局统计执法的总负责人。其主要责任是:领导全局统计执法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机关以及本局执法检查工作的指示、决议、决定;负责向上级机关、业务部门报告统计执法工作情况。

  分管统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是本局统计执法的负责人。其主要责任是:协助局长完成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省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审批本局具体承办的统计违法案件;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本局执法检查工作的指示、决议、决定;负责向局长汇报统计执法工作情况。

  其他局领导是所分管处室开展执法工作的责任人,其主要责任是:协助局长管理所分管业务的执法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及本局的指示、决议、决定,并及时向局长汇报分管业务的执法工作情况。

  承担具体执法任务的处室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本处室工作人员正确履行执法检查职责,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及本局执法检查工作的指示、决议、决定,及时向局领导汇报执法工作情况。

  统计执法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正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及本局执法检查工作的指示、决议、决定,及时请示报告,如实汇报情况,并对自己所承办的工作负责。

  各执法责任人根据“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岗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四条 统计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执法行为存在过错的责任人依照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具有执法职责的处室及统计执法人员。

第二章 执法责任

  第六条 相关处室执法责任。

  (一)法规与设计管理处是本局统计执法工作的牵头单位。

  (1)拟定全省统计执法检查计划和统计巡查方案;

  (2)组织开展本局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巡查;

  (3)参与和指导相关处室的统计执法检查;

  (4)受理统计违法举报,组织人员调查核实举报内容;

  (5)根据发现的违法线索,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6)落实本局依法作出的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7)承担统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事项。

  (二)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1)参与评估审核重要统计数据;

  (2)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巡查。

  (三)国民经济核算处

  (1)监督检查国民经济核算、投入产出调查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质量;

  (2)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巡查。

  (四)工业统计处

  (1)监督检查工业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质量;

  (2)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巡查。

  (五)能源统计处

  (1)监督检查能源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质量;

  (2)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巡查。

  (六)服务业统计处

  (1)监督检查服务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等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质量;

  (2)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巡查。

  (七)贸易外经统计处

  (1)监督检查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有关数据质量;

  (2)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巡查。

  (八)农业统计处

  (1)监督检查农村统计调查制度和农业普查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质量;

  (2)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巡查。

  (九)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1)监督检查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质量;

  (2)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巡查。

  (十)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1)监督检查人口、就业、劳动工资等统计调查制度和人口普查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质量;

  (2)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巡查。

  (十一)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处

  (1)监督检查科技、妇女儿童纲要、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等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质量;

  (2)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巡查。

  (十二)普查中心

  (1)监督检查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调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和经济普查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质量;

  (2)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巡查。

  第七条 本局具有执法职责的处室开展统计行政执法时均以江西省统计局的名义进行。

  第八条 具有执法职责的处室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规范制作执法文书。

  第九条 具体统计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标准必须准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

  (三)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四)符合管辖的职权范围;

  (五)处理结论合法合理。

  第十条 统计执法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十二条 严格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统计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移送有关处室办理或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三章 统计执法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按法定程序开展统计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目的,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统计监督权,并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规范,正确掌握运用和遵守各项统计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认真做好现场统计监督检查,客观、准确、规范填写统计执法文书。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