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县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查处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2.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指标体系、统计调查体系和基本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统计局的统计体制改革方案;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地方统计标准。
3.组织指导全县统计工作;负责管理全县性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查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指导各乡镇、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负责全县统计报表管理工作。
4.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完成国务院统一布置的农业、人口、经济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投入产出、1%人口抽样调查等各种专项调查。
5.收集、汇总、整理、提供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6.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县性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指导、协调全县经济统计信息咨询工作。
7.组织管理全县统计业务培训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和职务评聘、继续教育工作;组织管理全县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8.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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