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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2022年江背镇特困人员救助人数、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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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持有本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各类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4、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5、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七)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救助供养程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程序:

1、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一年以上实际居住地乡镇人 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登录社会救助线上服务 平台自主申请;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第三方服 务机构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所需材料和流程参照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执行。

2、审核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县民政部门申请信息核对;3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接受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可以延长至5个工作日;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调查核实。对评估过程中存在异议的评估结果 可视情在 5个工作日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 围绕争议的内容开展民主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在公示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 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决定;

对确认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对无法确定照料服务人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或有集中供 养意愿的特困供养人员,应当在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进入相应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对患有精神残疾的特困供养人员,在取得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应当在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到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或精神病人医疗机构集中救治、康复和照料;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在作出确认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作出结果确认后,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将审核确认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3、资金发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备案后应及时编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照料护理补贴资金需求计划、发放台账,会同财政部门及时下拨资金。

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


2022年救助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分散自理供养对象每人每月:780元、分散失能、半失能供养对象每人每月:1080元;

集中自理供养对象每人每月:780元、集中失能、半失能供养对象每人每月:1080元;

城镇特困人员:每人每月供养标准:1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