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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2022年度江背镇医疗救助办理流程、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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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医疗救助办理流程、救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和范围

救助对象:持有本地户籍的困难群众。主要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2.特困供养人员;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如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等。

救助范围: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原则上参照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大病保险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实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分级诊疗转诊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履行手续的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受理的,医疗救助也不予受理。

二、救助方式

1.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门诊医疗救助;

3.住院医疗救助。

三、申请时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

2.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和出院记录等;

3.医保一站式结算单;

4.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5.直系亲属户口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四、救助程序及时限

救助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确认后,由民政部门将花名册移送当地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在医保信息系统中进行身份标识,按规定进行医疗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调查审核公示乡镇街道或县民政局向医疗保障局移送花名册医疗保障局确认医疗救助资格并在医保信息系统中进行身份标识,按规定进行医疗救助。

1.个人申请:申请人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时限:一般情况下为最后一次门诊或出院后90日内,其他人员无时限要求。

2.调查审核:乡、镇、街道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审核。

办理时限:按乡、镇、街道工作要求,一般不超过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符合条件后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并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医疗费用等信息。

公示时限:按乡、镇、街道工作要求,一般为7个工作日。

4.乡镇街道或县民政局向医疗保障局移送花名册:花名册应加盖公章。医疗保障局与乡镇街道应建立电子信息传递渠道,保证快捷准确传递医疗救助相关信息。

办理时限:按乡、镇、街道工作要求,一般为次月5日前。

5.医疗保障局实施医疗救助:医疗保障局根据本地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确认医疗救助资格,并在医保信息系统中进行身份标识,按规定进行医疗救助。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赣州市医疗救助标准一览表

救助对象

住院救助

专项医疗救助

门诊救助

日常门诊

重大疾病门诊

特殊重大(慢性)病种门诊购药救助

对象

判定条件

判定条件

救助
比例

封顶线(元)

判定条件

救助
比例

封顶线(元)

判定条件

救助
比例

封顶线(元)

按文件中规定进行

特困供养人员

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孤儿

非以医代养住院

100%

-

符合专项医疗救助的须按照专项救助比例进行

-

100%

1.分散供养:参照低保常补对象标准;
2.集中供养:据实

-

100%

1.分散供养:参照低保常补对象标准;
2.集中供养:据实

按照农村五保对象在敬老院供养人数,
以年人均100元的标准筹集敬老院医务室日常医疗费用

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常补对象

14周岁以上

80%

50000

符合专项医疗救助的须按照专项救助比例进行

单次或全年累计在10000元以下

60%

1000

就诊前经县级民政部门同意,单次或全年累计在10000元及以上

70%

10000

14周岁及以下儿童

90%

60000

就诊前经县级民政部门同意,单次或全年累计在2万元及以上

10000+住院救助封顶线

非常补对象

14周岁以上

80%

50000

符合专项医疗救助的须按照专项救助比例进行

不开展

14周岁及以下儿童

90%

60000

六类对象

须生活困难,填报申报表

-

70%

30000

符合专项医疗救助的须按照专项救助比例进行

不开展

两类人员

须生活困难,填报申报表

-

符合专项医疗救助的须按照专项救助比例进行

不开展

不开展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
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低保以外的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0000元以下部分不予救助,填报申报表

14周岁以上

20000元以上部分按50%

30000

符合专项医疗救助的须按照专项救助比例进行

不开展

不开展

14周岁及以下儿童

20000元以上部分按90%

60000

备注:1.医疗救助一律不得设置病种限制;2.住院救助和专项医疗救助不得重复、混用救助标准;3.六类对象、两类人员、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在列入医疗救助对象之后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公示,在列入救助对象之后未公示的,须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流程后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