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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旧对比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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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9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第261号政府令,作出《关于废止1件和修改7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决定中涉及对《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修改,共14条。

一、相关表述的变化

1、“统筹地区”表述的修改,为适应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新要求,统一删去了原规定中“统筹地区”的表述,改为“设区的市”或“当地”等表述。同时也是为了响应2023年7月29日出台的《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推动工伤保险高质量发展。

2、“直系亲属”的表述修改为“近亲属”,新的表述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将申请人的范围由原来的“直系亲属”扩大到了“近亲属”。

二、具体条文修改

1、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增第五条:"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水平,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向职业劳动者全面覆盖。”

解读:补充工伤保险是工伤保险的延伸,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解决参保困难群体的职业风险难题。同时,进一步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

 2、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新增一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解读:该条完成了“发放至单位账户”到“发放给职工个人账户的转变,将不再出现单位拿到款项后不向职工支付的情形。该条同时新增条款明确了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因此建议公司应及时调整缴费基数,否则将造成更大的损失。

   3、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解读:该条由原来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修改为“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一步提高了劳动者的工伤待遇。

4、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第1款修改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办理退休手续为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解读:对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明确区分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办理退休手续为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意味着养老保险的缴纳以是否办理退休为标准,不以年龄为准。

5、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进行了修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1个月、六级18个月、七级14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5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18个月、八级13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医疗费补助金每个级别增加1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中的七级由25个月调整为18个月、八级由21个月调整为13个月、九级由17个月调整为9个月、十级由13个月调整为6个月。

解读:医疗补助金由基金支付,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条例修改大大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6、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二)满一年、不足两年,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三)满两年、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四)满三年、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五)满四年、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读:进一步细化了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执行标准,最为关键的是明确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此前争议已久,各地做法不一。

附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旧对比表:



文件来源:兴国县劳动监察局

信息制作:陈亮全、邱健

审核校准:吕果

责任编辑:刘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