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民生之本,是脱贫人口稳定增收的主要渠道,稳就业是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的长效之策。根据《人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为持续做好全省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以下简称“帮扶对象”)就业帮扶,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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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四个不摘”总体要求,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把就业帮扶放在突出位置,聚焦帮扶对象,落实帮扶措施,健全就业帮扶工作和管理体系,以更高的标准、更实的举措、更优的保障,巩固提升就业帮扶整体水平,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保持就业帮扶各项政策措施的总体稳定,帮助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未就业人员实现就业,巩固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实现年度就业规模总体稳定。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重点地区倾斜支持力度,促进当地群众就业水平稳中提质。为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就业帮扶,使有就业意愿的都可得到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动态监测,实行分类管理,健全就业帮扶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就业帮扶工作水平。
(三)推进劳务输出。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健全劳务输出需求较大地区与劳务输入比较集中地区间的劳务对接机制。建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乡村振兴工作站(室)、驻村工作队等机构和部门的工作调度协调机制,搭建完善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建立常态化的跨区域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优先解决有外出务工需求的帮扶对象外出务工就业。必要时开展“点对点”帮扶输送,及时解决劳务输出中遇到的问题。可按规定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人口,特别是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补助标准和方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帮扶基地,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
(十)扶持多渠道灵活就业。鼓励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支持帮扶对象在县域城镇地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支持、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支持帮扶对象通过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务工。发展特色产业,引导帮扶对象居家从事传统手工艺制作、来料加工等增加收入。完善多渠道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地在支持就业创业上要加大改革创新,因地制宜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探索组建地方劳务公司,为帮扶对象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十一)加强岗位推送。加强行业部门、乡镇、村委等沟通协作,通过线上线下,及时对接企业、产业基地、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和乡村建设项目等用工需求,鼓励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为帮扶对象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常态化提供就业岗位。组织用工单位深入乡村宣传招聘,送岗下乡,为帮扶对象就业开辟招聘绿色通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就业,实现就业、务工、转岗信息畅通,促进失业后及时就业。
(十二)培树劳务品牌。结合本地区资源禀赋、文化特色、产业基础等优势,培育、创建、发展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劳务品牌。为劳务品牌输出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带动劳动者素质和能力的提升。鼓励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立足本地,打造“一县一品”劳务品牌,进一步扩大劳务品牌效应。借助品牌效应扩大就业稳岗规模,提高就业技能,稳定就业收入。
(十三)落实资金保障。优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金融支持帮扶,完善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帮扶车间、自主创业帮扶对象的信贷支持政策。完善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资金就业帮扶政策,结合各地实际细化补助政策。用好光伏发电收益,切实发挥光伏收益促进就业作用。加大以工代赈投入,扩大以工代赈投资建设领域。加强职业技能、农业技术培训资金投入使用,不断提高帮扶对象高质量就业能力,实现可持续稳定增收。
(十四)优化就业服务。完善就业帮扶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城乡统筹的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就业创业政策向帮扶对象适当倾斜。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结合乡村振兴建设规划,加强人口密集型乡镇、行政村和大中型扶贫搬迁安置点的综合服务功能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向村(社区)延伸。拓展丰富帮扶车间等载体功能,打造集工作车间、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公共活动场所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将公共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
(十五)强化技能培训。支持帮扶对象家庭“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优先选择专业、优先安排就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奖助学金政策。采取集中培训与自主参训等方式,加大帮扶对象就业技能培训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帮扶对象积极参加技能培训,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延续实施“雨露计划”政策,对监测对象尚未消除风险的,可视风险类别,从2021年春季学期开始纳入“雨露计划”政策补助范围,风险消除后从下一学期起停止发放补助。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建设一批培训基地和技工院校,在整合资源基础上,合理布局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扩大技工院校招生和职业培训规模,组织开展全省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并组队参加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打造一批靠技能就业、靠就业致富的先进典型,激发劳动致富内生动力。
(十六)突出帮扶重点。将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重点帮扶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作为重点地区,积极引进适合当地群众就业需求的劳动密集型、生态友好型项目或企业,扩大当地就业机会,组织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实施集中帮扶。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按比例安排就业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吸纳搬迁群众就业。优先从县域主导产业中选择在安置点及周边建设发展产业基地,鼓励龙头企业在安置点设立帮扶车间、种养殖基地等,构建“核心工厂+卫星工厂”产业帮扶新模式,不断增加搬迁群众就近就地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计划向重点帮扶地区和脱贫地区倾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要,适当加大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
(十七)按劳动力状况管理。实行分类管理、精准帮扶,做到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对普通劳动力、技能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作为外出就业、本地企业务工重点监测管理对象;对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半劳动力和弱劳动力作为公益性岗位、帮扶车间就业重点监测管理对象,确保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切实加强在家劳动力的精准管理,重点监测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务工回流、在家闲置、照顾家庭、因病在家等帮扶对象。对务工回流的要核实核准其返乡的原因,重点对接、推送岗位,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在家闲置的,要回访了解情况,加强智志双扶,引导及时就业;对因病和照顾家庭的,要开展人文关怀,力所能及的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帮助其同渡难关适时就业。要加大对在家务农发展农业生产、开展自主创业等帮扶对象的帮扶,及时了解农业技术培训需求和创业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积极开展消费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