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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双随机”稽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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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双随机”稽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县重点工程项目乡村振兴等民生工程项目,脱贫攻坚扶贫、异地搬迁、农村危旧房改造等群众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上级部门和县政府授权稽查的项目。

  第三条 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建设项目稽查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计(稽察)部门对全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按“双随机”的原则(随机抽人员、随机抽时间)牵头组织好项目稽察队伍和稽察人员可以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的方式。经常性稽察方式是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专项性稽察方式是对建设项目实施抽查。  

第五条 审计(稽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选取熟悉国家、省市县有关政府投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备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组成专家库,项目稽察时随机抽取。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或购买社会服务提供专业鉴定。

  第六条 审计(稽察)部门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七条 审计(稽察)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检查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向项目业主、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证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四)审阅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第八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审计(稽察)部门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审计(稽察)部门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九条 审计(稽察)部门组织的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提交稽察报告并抄送各相关部门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成效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审计(稽察)部门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稽察人员应当熟悉并能贯彻执行政府投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审计(稽察)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函告有关部门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四)函告有关部门暂停项目建设;

  (五)函告发改、水利、交通等部门暂停新建项目的审批。

  第十二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稽察)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审计(稽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审计(稽察)部门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审计(稽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三条 稽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以权谋私、泄露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对被稽察单位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稽察)单位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按规定及时向县纪委监委移送。

  第十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