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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民政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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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兴国县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特向社会公布2011年度本部门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111起至20111231止。本报告电子版已挂兴国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xxgk.xingguo.gov.cn/bmgkxx/mzj),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兴国县民政局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0797-5322093)。

  一、概述

  为认真落实《条例》精神,我局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建设。截止2011年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顺利开展:
  
1、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我局明确由一名副局长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并确定二名工作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初步建立起职责明确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体系。

  2、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探索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我局已制定信息主动公开操作流程(明确了拟稿人即为第一责任人,由分管领导进行涉密把关,最后由主要领导签发)、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同时,参照县政府制订的工作规范,制定了本局的各项工作制度。
  
3、加强学习培训。我局认真进行《条例》宣传教育,加大对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对《条例》的贯彻执行能力。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2011
年我局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56条。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法规文件类信息5条,主要是一些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规划计划类信息4条,主要是规划和计划,包括中长期规划、近期规划及工作计划;行政职责类信息10条;业务动态类信息237条,主要包括政务动态、会议动态、工作动态等。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

  1.概况信息。包括民政局总体介绍,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重要活动、讲话。

  2.法规文件。包括民政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和本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民政局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重要会议、民政事业发展、低保、救灾、优抚、老龄等工作的最新动态。

  5.人事信息。包括单位人员的进出、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6.财经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及审计情况;政府集中采购与招投标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招商引资情况。

  7.公共服务。民政局有关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

  8.其他信息。除上述7类信息外,局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开的形式。通过网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以及行政服务中心、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公共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本年度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2份,并按规定及时给予了回复。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本年度我局未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1年我局没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取任何费用。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1年,我局信息公开工作通过落实信息公开基础性工作、完善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等措施,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是受人员编制所限,从事信息公开具体工作的为兼职人员,不利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我局将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一是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继续重点推进群众利益相关的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以信息公开带动办事公开,以办事公开带动便民服务。
  
二是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基础性工作。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三是积极参加信息公开业务学习和培训,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准确、及时、规范,不断提升信息公开整体工作水平。

                                                                                                                                                             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