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出台《兴国县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兴国是著名的苏区模范县、将军县、红军县、烈士县。苏区时期,全县23万人口中,参军参战的就达9.3万人,
为国捐躯的烈士5万多名,其中有姓名可考的烈士23179名,牺牲在长征途中的烈士12038人,
烈士之多居全国各县之首,占全国烈士总数的1/60、全省烈士总数的1/10、全市烈士总数的1/5。
目前全县共有各级烈士纪念设施17处,其中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1处,为县革命烈士纪念馆;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2处,为县烈士陵园、莲塘战役烈士纪念园;
县级烈士纪念设施2处,为良村烈士纪念园、鼎龙乡烈士纪念园;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12处。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英烈精神、爱国主义精神,
近日,
兴国县人民政府在全省县级率先印发了《兴国县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办法》充分结合兴国实际,共有18条内容,
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分级保护管理、经费保障、保护管理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对于规范我县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
营造崇尚英烈、捍卫英烈浓厚氛围,推动我县褒扬纪念工作迈上新台阶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
我们将大力做好《办法》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
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管护,积极争取政策,全面提升水平,
努力实现烈士纪念设施管护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