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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兴国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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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订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环境督察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督促、指导、调度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有关地方性法规及县政府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生态环境标准,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3.负责12369执法及全县环境信访投诉的受理及办结后的回复上传资料;

4.拟订大队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大队各部门日常工作,负责文电、档案、保密、政务信息、电子政务;

5.负责大队各类学习、会议的总体安排及记录工作。起草拟定以大队名义发出的各种文稿、文件和机关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