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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生态保护股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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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起草全县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生态示范创建,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的策划、包装和实施。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全县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全县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壤环境功能区划。

3.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固体废物与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措施、规划,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制度,负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县转移许可工作。

4.负责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5.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6.负责综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