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推进我县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及时履约,保护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到位,全力构建我县良好的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县招商引资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政策是指《兴国县鼓励投资促进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优惠政策》(兴发〔2011〕17号)、《兴国县扶持机电制造首位产业发展的优惠办法(修订)》(兴府办字〔2018〕37号)、《兴国县开发区标准厂房项目准入管理办法》(兴府办字〔2017〕23号)等相关文件以及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与招商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或投资合同(以下简称协议)中确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工作流程如下:
1.企业提交优惠政策兑现申请及相关佐证资料到县商务局,县商务局当天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如有需要及时要求企业进行完善。具体资料如下:
(1)企业要求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书面申请表(具体详见附件1);
(2)企业与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签订的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3)企业履行协议约定情况说明及佐证资料;
(4)税务部门完税证明原件及缴纳税费票据复印件。
2.对符合条件的县商务局将会同县财政局、工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审核应兑现的奖励数额,并在3个工作日内联合向县政府提交书面审核意见(具体详见附件2 )。
3.对需现场评估核准或需研究解决的相关事项(如:厂房装修、设备情况等)和资料,由县商务局牵头,联合县财政局、审计局、工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核准(具体详见附件3),经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形成联合意见上报县政府。
4.经县政府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县财政局下发拨款清单,并于5个工作日完成款项拨付。
5.以上所有工作流程需控制在20个工作日内。
第四条 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方面的具体问题,负责研究制订各类补充规定和认定细则(其中无尘车间等装修补贴和生产性设备补贴参照附件4、5)。
第五条 招商引资企业两年内未按要求“入规”或有违法、违约行为的,暂停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待企业依法整改后再书面提出申请。
第六条 招商引资企业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或违约的,应按照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不予或按比例兑现优惠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企业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对招商引资投资协议中涉及的目标数据,重点核准厂房面积、设备价格、投资强度、纳税及出口等重要数据,对产值、用工等不作硬性考核。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