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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兴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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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县委、县政府授予兴国县工业园区的有关管理权限、配套政策。 (二)负责工业园区域总体发展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审查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核招商引资项目立项和进出口管理业务。 (三)依法统一管理工业园区内土地、地政和地籍工作。协助申报土地登记和发证工作。经政府授权审批区内建设用地的征用、出让(出售),审批集体用地(包括私宅用地)。申报农用地的转用和管理区内土地市场及村级用地计划。 (四)按管理权限组织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协助申报建筑工程许可证,并对区内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五)按照有关规定的管理权限及程序,负责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管理和协管机构编制工作。 (六)负责制定区内的社会、经济、科技、文教、卫生和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协管区内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区内户政建设。主管综合治理、文教卫生、民政事务和民族宗教事务工作。 (七)负责区内计划,统计、商业、外贸、利用外资、水利电力、粮食、农、林、牧、渔业等行政管理。 (八)负责协调管理辖区兵役、人民武装工作和税务、金融、工商、邮电、公、检、法等有关方面的工作。 (九)按授权依法行使职权,接受县直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按规定程序向县对口部门进行必要的备案和报送有关材料。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