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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目录的通知》(兴府字﹝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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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123号)、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做好基层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梳理认领工作的有关通知》(赣市行审﹝20213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基层管理和服务功能,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对赋予乡镇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新增赋予乡镇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25项,保留2020年赋予乡镇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82项,共计107 项,现将调整后的赋权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关于调整赋予乡镇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