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服务中心 >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兴国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访问量:

 

 

 

 

 

 

 

 

兴府办字201726

 

 

 

关于印发兴国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兴国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3月3日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312

 

 

 

 

兴国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我县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行为,更好更快地推进“六大攻坚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兴国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入驻本“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入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的中介机构的服务事项限《县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的事项。

 

第二章 中介机构入驻条件

 

第五条 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均可申请入驻“中介超市”,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参与中服务的市场竞争,依法依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入驻“中介超市”从事服务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备中介服务项目相应的资质;

(二)出具的报告应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同一中介服务事项入驻机构原则应达到3家以上,不足3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介绍推荐,或业主单位向行管委申请备案后自行委托。入驻中介机构范围主要包括:

(一)工程咨询、评估类。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编制、压覆矿资源评估报告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编制、修详规划、日照分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消防安全评估、土地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评估等,但不包括县本级政府性资金项目的预、结算评审

(二)工程勘察、设计类。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审查、人防施工图审查等。

(三)工程测量类。包括工程测量、房产测量、地籍测量等。

(四)工程检测类。包括消防设备及设施维护保养检测、防雷工程检测、工程质量检测、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等。

(五)工程监理类。包括人防工程监理、水利工程监理、施工监理等。

(六)其他类。包括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物品或财产拍卖、工商代理等。

第八条  入驻方式包括设置窗口和挂牌入驻两种:

(一)设置窗口:中介机构可在“中介超市”设置服务窗口,选派1-2名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开展业务洽谈、服务咨询、现场踏勘、合同签订等事宜;

(二)挂牌入驻:对因各种客观原因无法在“中介超市”设置窗口,但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行挂牌入驻,公开其执业信息。

第九条 建立中介机构信息平台,对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逐一公开中介机构的有关信息和服务事项(业务范围、办理的条件、需提供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地点、时限、联系电话、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及投诉电话)等信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三章 介机构的执业、服务收费与时限

 

第十条 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对外公开承诺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和违约责任,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执业基本信息。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服务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所需材料,实行合同管理,规范服务行为。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行业规范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晓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的业务及合同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除即时办理的简单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禁止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七)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

(八)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九)依法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而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十)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县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中介服务事项办理时限作了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明确规定的,根据服务事项的难易程度,原则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服务结果:

(一)简单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有条件的提倡即办;

(二)一般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

(三)复杂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一般在25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

(四)特殊的服务事项,由委托人与中介机构双方自行约定;

(五)由于委托方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依据等,造成时限延长的除外。

第四章中介机构的选取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技术复杂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按有关规定选取中介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除按规定须进行政府采购或通过招标方式选取中介机构的项目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必须从“中介超市”选取,采取业主自主委托或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选择公开摇号方式选取中介服务的,由业主单位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县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信息(2个工作日):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开辟项目信息发布平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项目名称、项目单位、所需中介服务类型、资质资格要求、服务时限及价格要求、选取时间及地点、联系电话等信息,方便中介机构报名参选;

(二)中介报名(2工作日):中介机构自愿报名,已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只要符合资质要求,均可申请报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进行登记;

(三)中介选取(1工作日):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县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摇号的方式选取中介机构;参选的中介机构必须派人到场,没有到场的,视为弃权。

对同一项目报名的中介机构,现场随机摇取1家作为中签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放中签通知书,中签中介机构凭中签通知书2工作日内与项目单位签订服务合同。 

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选取中介机构,项目业主可参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选取程序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 县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执行的,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不予审核拨付中介服务费及办理结算。

第二十条  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会同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建立中介机构信用记录档案,对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记录建档,作为对中介机构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时,应约定分期付款方式。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中介服务机构成果使用完成后,付款额应不低于服务费总额的30%。

第二十三条 建立清退淘汰机制。

(一)中介机构的服务结果质量较差,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第一次予以警告并责令整改,第二次责令整改并暂停其承接业务半年,累计出现三次的,清出“中介超市”,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驻“中介超市”。

(二)无正当理由不与项目单位规定时限内签订服务合同的,清出“中介超市”,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驻“中介超市”

(三)中介机构违规行为被服务对象投诉并被查实一次的,责令整改并暂停其承接业务一年;两次的清出“中介超市”,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驻“中介超市”。

(四)对严重违反执业规定和执业行为的中介机构,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清出“中介超市”,撤销“黑名单”两年后,方可再次吸收入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