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必须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依法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追究;负责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各股室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员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六条 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两个以上股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负责先行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室同意后,方可报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八条 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当由各职能股室审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各股室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办公室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本局全体干部职工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