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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商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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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必须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依法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追究;负责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各股室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员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六条  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两个以上股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负责先行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室同意后,方可报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八条  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当由各职能股室审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各股室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办公室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本局全体干部职工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