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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关于印发《兴国县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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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兴国县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已经2020年3月12日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兴国县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

  为贯彻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的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精神,落实《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赣环土壤201918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优化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区域,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畜禽养殖区域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规范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切实保障我县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在原出台的《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划定兴国县畜禽养殖区域的通知》(兴府办字〔2016〕96号)基础上,重新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划定原则

  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指导思想,在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4.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

  5.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6.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7.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环境保护法》《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法》《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术语与定义

  1.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3.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4.限制养殖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总量的区域。

  5.适宜养殖区:指除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宜养殖区,在适宜养殖区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项目选址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养殖区域划分

  (一)禁止养殖区域范围

  畜禽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除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它特殊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外,其余畜禽养殖场(小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经认定情节严重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拆除。

  1.人口集中区域

  县城(含经开区)和镇级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内。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1)集中式饮用水(含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

  2)重要水质功能区

  小(一)水库、境内潋水河(兴江乡伞子坑——濊水汇入口)、濊水河(崇贤乡覆笥山——潋水汇入口)、平固江(兴国大桥——龙口镇睦埠村与赣县交界处)、孤江(兴国良村镇起源——永丰县与兴国县交界处)、良口河(均村及永丰西部——万安县与兴国县交界处)、梅江(社富乡留龙村——于都县与兴国县交界处)、云亭河(崇贤乡均福山——泰和县与兴国县交界处)等主要干流边界再向外延伸100米(第一山脊线不足100m距离的以第一山脊线为界)内区域。

  3.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4.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5.其他生态功能区

  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以内区域。

  6.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域范围

  限制养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对于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养殖场(小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经认定情节严重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拆除。

  1.人口集中区域

  县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的社会敏感点所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区域。

  2.饮用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全部及外延1000米范围(不足1000米的,以第一山脊线为界)。

  3.重要水质功能区

  小(一)、小(二)型水库边界再外延500米范围内,境内潋水河(兴江乡伞子坑——水汇入口)、水河(崇贤乡覆笥山——潋水汇入口)、平固江(兴国大桥——龙口镇睦埠村与赣县交界处)、孤江(兴国良村镇起源——永丰县与兴国县交界处)、良口河(均村及永丰西部——万安县与兴国县交界处)、梅江(社富乡留龙村——于都县与兴国县交界处)、云亭河(崇贤乡均福山——泰和县与兴国县交界处)等主要干流边界再外延500米(第一山脊线不足500m距离的以第一山脊线为界)内区域。

  4.其他生态功能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等区域已经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内区域。

  5.交通要道

  已建、在建的主要交通干线,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县道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区域。

  6.工业功能区

  各类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产业聚集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乡镇特色园区边界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

  7.其他区域

  根据各地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宜养殖区域范围

  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原则上划定为适宜养殖区。

  具体范围(以山区非水源地村落为主)为:该区域山地面积大,果园、农田连片,养殖数量少,环境容量和土地承载量较大,且远离居民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并实行污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适宜养殖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依法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报批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场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适宜养殖区,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五)各乡镇区应严格按照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切实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要按照本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

  (六)县发改、生态环境、农业、自然资源、住建、水利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应根据本方案要求,加快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此文件下发之日起,《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划定兴国县畜禽养殖区域的通知》(兴府办字〔2016〕96号)同时废止,不再执行。

  附件:兴国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地理标注图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印发


附件:附件:兴国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地理标注图.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