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期)
现将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第四季度在兴国县辖区范围内开展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检到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兴国县坛里壹罐餐饮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复用餐饮
具自行消毒(筷子)
(一)食品名称:
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筷子);加工日期:2023-10-23;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兴国县坛里壹罐餐饮店,经核查,该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都存放在消费柜内自行消毒。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筷子)是因为该店员工对餐饮具消毒不规范,餐具消毒后外露时间过长等原因造成。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该店按照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要求进行全面整改,确保使用的餐饮具消毒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兴国县坛里壹罐餐饮店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不符合规定的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稽食)当罚〔2023〕66号)。
二、兴国县品禄园实业有限公司品禄园酒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
(一)食品名称:
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加工日期:2023-10-24;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兴国县品禄园实业有限公司品禄园酒店,经核查,该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都存放在消费柜内自行消毒。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是因为该酒店疏于管理,消毒设备不齐全等原因造成。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该店按照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要求进行全面整改,加强管理,添置消毒设备,确保使用的餐饮具消毒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兴国县品禄园实业有限公司品禄园酒店使用大肠菌群不符合规定的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稽食)当罚〔2023〕968号)。
三、兴国县喜旺餐饮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案
(一)食品名称:
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加工日期:2023-10-25;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兴国县喜旺餐饮店,经核查,该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都存放在消费柜内自行消毒。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是因为该店对餐饮具消毒时间不够,员工对餐饮具操作不规范等原因造成。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该店按照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要求进行全面整改,确保使用的餐饮具消毒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兴国县喜旺餐饮店使用大肠菌群不符合规定的复用餐饮具自行消毒(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稽食)当罚〔2023〕9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