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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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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6)

现将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第四季度在兴国县辖区范围内开展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检到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兴国县廖道俊食用油加工坊(廖道俊)未办理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花生油加工及生产经营不合格花生油案

(一)食品名称:

花生油;生产日期:2023-10-20;不合格项目:黄曲霉素B1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兴国县廖道俊食用油加工坊,经核查,抽样时该批次花生油抽样基数为30公斤,销售给抽检人员3公斤,其余花生油已全部销售给本县其他消费者,时间较久,消费者已食用,已销售的花生油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加工生产环节导致,兴国县廖道俊食用油加工坊在采购花生原料过程中,未做好进货查验工作以及在储存过程中未及时发现霉变的花生。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加工坊认真做好进货查验工作,仔细核查,在储存过程中及时挑选出霉变的花生。通过加强对花生原料的产品质量把控,从而确保加工生产的花生油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兴国县廖道俊食用油加工坊未办理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花生油加工及生产经营不合格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80,罚款6000(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食罚决〔2023141)

二、兴国县家龙油脂食品厂(王业龙)生产经营不合格花生油案

(一)食品名称:

花生油;生产日期:2023-10-13;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兴国县家龙油脂食品厂,经核查,抽样时该批次花生油抽样基数为30公斤,销售给抽检人员3公斤, 其余花生油一部分销售给本县其他消费者,剩余未销售的花生油被该厂自己食用,由于时间较久,已销售的花生油被消费者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花生油是加工生产环节导致,兴国县家龙油脂食品厂在加工生产和储存花生油的过程中未严格控制温度条件和储存环境,导致该批次花生油过氧化值超标。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食品厂严格控制温度条件,及时改善储存环境,严格按照要求存储成品油,并加强对花生油质量把控,确保加工生产的花生油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兴国县家龙油脂食品厂生产经营不合格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0,罚款6000(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食罚决〔2023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