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38期)
现将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第三季度在兴国县辖区范围内开展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检到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兴国县新建榨油厂(卓衍栋)加工生产的花生油
(一)食品名称:
花生油;生产日期:2023-08-15;不合格项目: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兴国县新建榨油厂,经核查,该榨油厂2023年8月15日共加工了花生油60kg,销售价格为24元/kg,截止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于2023年8月15日加工销售的该批次花生油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花生油货值金额共计1440元,违法所得144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储存环节导致,兴国县新建榨油厂没有把控好食品生产质量关。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榨油厂通过严格把关食品生产环节及储存环节、严格落实相关食品生产质量及原料储存要求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当事人未延续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花生油加工及生产销售不合格花生油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肆拾元整(¥1440.00元);3.处罚款肆仟伍佰元整(¥4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食罚决字〔2023〕66号)。
二、兴国县旺发食品商行销售的长豆角
(一)食品名称:
长豆角;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兴国县旺发食品商行,经核查,该商行共购进该批次长豆角102千克,抽样时基数是102千克,在我局收到检验结果前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生产环节导致,兴国县旺发食品商行没有把控好食品采购关。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商行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有资质的商家购进食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兴国县旺发食品商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816元;2、罚款计人民币1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食罚决【2023】73号)。
三、兴国县康满荣水果店销售的青线椒
(一)食品名称:
青线椒;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兴国县康满荣水果店,经核查,该商行抽样时青线椒库存基数是60千克,因当事人拒不接受询问调查,于何时购进、购进数量和价格均不清楚。在我局收到检验结果前不合格批次青线椒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生产环节导致,兴国县康满荣水果店没有把控好食品采购关。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商行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有资质的商家购进食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兴国县康满荣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360元;2、罚款计人民币1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食罚决【202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