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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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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赣州市市场监管局紧盯民生领域侵权假冒违法活动,围绕集贸市场、综合批发市场、超市、工厂等重点区域,聚焦食品、服装鞋帽、建筑材料、家具、脐橙等重点商品,主动出击、打早打小,努力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赣州市寻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寻乌县某公司侵犯赣南脐橙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2月21日,赣州市寻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寻乌县某公司侵犯赣南脐橙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外包装标有赣南脐橙标识的“湖南”脐橙、罚款50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3日,赣州市寻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寻乌县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堆放有来自湖南产地的脐橙(以下简称“湖南”脐橙),当事人员工现场使用标有赣南脐橙标识的包装袋对“湖南”脐橙进行包装。经查,当事人以1.4元/斤的价格从湖南省某县购进10万斤“湖南”脐橙,并于2023年11月19日运输至当事人租赁的果品加工厂内进行分级、清洗、包装,其中1万斤“湖南”脐橙用标有赣南脐橙标识的包装袋进行独立包装。当事人的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赣州市寻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02.赣州市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信丰县某农业专业合作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2024年1月12日,赣州市信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信丰县某农业专业合作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印有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脐橙纸箱3560套、罚款18483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5日,赣州市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信丰县某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脐橙包装箱上印有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字样,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经查,上述纸箱系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0日从广东省某纸箱厂采购,共采购3600套。当事人未经赣州市赣南脐橙协会许可办理商标准用证,擅自使用印有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字样的脐橙纸箱,已销售印有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字样的脐橙40箱,销售金额348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赣州市信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03.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康区某家具厂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家具产品案

2024年2月9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康区某家具厂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家具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物品、罚款357961.9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9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部门《移送案件通知书》,反映南康区某家具厂(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沙发,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2月起,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将他人持有商标和自有商标进行组合形成图案,并依附在其生产的沙发、功能椅的脚踏处进行销售,足以使人误认为是完整商标。当事人共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沙发309套,违法经营额共计79547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04.赣州市全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全南县某商贸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11月24日,赣州市全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全南县某商贸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白酒、罚款11475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6日,赣州市全南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全南县某商贸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商标侵权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摆放有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某品牌白酒27箱(162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上述产品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查,2021年年初至2023年1月,当事人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某品牌白酒共计510箱,对外出售398箱,销售金额53730元,违法所得22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赣州市全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05.赣州市龙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龙南市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10月17日,赣州市龙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龙南市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30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9日,赣州市龙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龙南市某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某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白酒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该品牌商标持有公司鉴定,上述产品系侵犯其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8日进购该品牌2个系列白酒共计120箱,进货价12400元,已销售41箱,非法经营额共计154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赣州市龙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06.赣州市于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于都县某建材厂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及生产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案

2023年12月8日,赣州市于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于都县某建材厂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及生产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5282元、罚款5564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3日,赣州市于都县市场监管局接公安部门《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于都县某建材厂(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生产产品印刷外地厂址等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情况开展调查。经查,自2023年7月起,当事人生产销售10款瓷砖胶、腻子粉、美缝剂等装修建材产品,该10款产品均未标注生产日期,其中1款产品使用的某品牌注册商标未取得商标持有人授权,1款产品标示的商标为非注册商标,3款产品系伪造厂名的产品,4款产品标示的厂名系冒用他人的厂名,6款产品未标示厂名或厂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及第三十条的规定,赣州市于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07.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某公司擅自为他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纸箱案

2023年6月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州某公司擅自为他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纸箱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4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南康区某家具厂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某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家具产品案调查时,发现涉案侵权家具外包装纸箱是从赣州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处购进。根据南康区某家具厂提供的进货发票,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4月份开始为某商标持有公司加工纸箱,由于有一批纸箱未按照该公司要求生产,属于次品,被要求退货重做。为了减少损失,当事人未经该商标持有公司同意擅自将次品纸箱以低于市场价销售给南康区某家具厂,销售数量520只,违法经营额7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08.赣州市兴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钟某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2月23日,赣州市兴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钟某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某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5日,接某商标持有公司投诉,反映钟某某(以下简称“当事人”)侵犯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赣州市兴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550粒某品牌电池(其中5号电池100粒、7号450粒),进货价格为1.7元/粒,并以2元/粒的价格销售。经该品牌商标持有公司鉴定,以上电池系侵犯其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赣州市兴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09.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县区某副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面霜、洗发沐浴露案

2024年2月2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县区某副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面霜、洗发沐浴露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2日,根据举报线索,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赣县区某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柜上摆放有待售的某品牌面霜和某品牌洗发沐浴露,上述商品经商标持有公司鉴定,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查,2023年10月初,当事人从流动送货上门货车推销员处,以5元/瓶购进2板(7瓶/板)某品牌面霜,标价9元/瓶销售,已销售4瓶;以12元/瓶购进1板(7瓶/板)某品牌洗发沐浴露,标价16元/瓶销售,尚未售出。上述侵权假冒商品货值238元,获利1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